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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鳳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金士剛因犯受賄罪,16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金士剛在擔任鳳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轄區內廠礦、企業等單位在生產監管上給予照顧,多次非法收受廠礦、企業負責人賄賂現金或購物卡,共計32.45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金士剛退繳贓款8萬元。
法院認爲,金士剛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金士剛歸案後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其他主要受賄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應從輕處罰。金士剛當庭認罪態度好,其近親屬在案發後已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金士剛表示不上訴。(記者姜剛、程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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