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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麗萍)公信力是慈善公益組織的生命線,要以“透明”保公信,本市擬建募捐信息網絡服務統一平臺。今天上午,《上海市募捐條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
突破“30%”侷限
在募捐活動中,公衆感受最強烈的問題是什麼?答案是:信息公開不夠,缺乏透明度。影響“捐贈意願”最重要的因素是什麼?44.1%的人要考慮募捐組織的公信力,觀察善款是否得到善用;33.7%的人關注募捐活動是否透明。
這兩組信息來自上海師範大學“募捐立法調查報告”。與此相對應的是,目前本市建立網站發佈信息的公募基金會不足30%。
如何突破“30%”的侷限,滿足公衆的募捐知情權?條例草案第27條提出:由市民政部門建立募捐信息網絡服務平臺,爲社會公衆免費提供募捐信息服務,接受諮詢、投訴、舉報;同時,鼓勵募捐組織建立募捐信息查詢系統,提供募捐財產的使用情況。
捐贈人“釋疑”有路徑
要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監督權,統一募捐信息平臺除了公佈公益組織的基本信息、募捐方案、募捐數額、募捐財產使用狀況,條例草案第32條特別提出:募捐組織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在信息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開本組織上一年度的財物審計情況。
如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有疑問,並就此查詢,知情過程是否會“遙遙無期”?條例草案第33條的明確規範是:募捐組織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捐贈人對答覆有異議,可以要求募捐組織進行覈實;經過覈實仍有爭議,捐贈人可以請求民政部門依法覈查。
政府做好“監督者”
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讓政府和社會組織職能分開,已是大勢所趨。政府從具體的慈善行爲當中退出,不再替代慈善組織直接動員捐贈,也不再去設置捐贈點。
要推動慈善事業進步,促進透明慈善,有效規範募捐活動,政府的角色功能又該是什麼?條例草案給出的一個重要答案是:做好監督者。
爲此,條例草案第36條、第38條分別提出,民政、審計、財政等部門依法監督的內容涉及:募捐活動,募集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募捐組織的財務會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使用,以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狀況。
此外,條例草案第37條還特別設定了“委託審計”:民政部門還應依法每年選擇一定數量的募捐組織,委託專業機構審計募捐組織,並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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