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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是否應當制定一個專門規範的法律文件以及如何建立規範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立法上始終搖擺不定。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嶽彩申在《法學》上發表文章《民間借貸規制的重點及立法建議》中指出:
解決這一爭議的關鍵在於恰當區分民間借貸的種類和性質,再根據民間借貸的不同種類及特點選擇相應的立法策略和規制路徑。筆者認爲解決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的基本出路在於通過法律創新形成制度激勵,引導金融資源優化配置。民間借貸立法應當採用自然演進與建構相結合、一般規範與分類規範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在重點借鑑美國、英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古代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情況,應當儘快修改相關法律並制定專門性法律文件。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只對那些以營利爲目的且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商事借貸行爲進行規範,重點是對主體准入、放貸利率、經營區域、放貸人的資金來源等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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