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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異議登記被記載於登記簿後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異議登記具體產生何種法律效力?是否會發生擊破登記簿推定力的作用?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在《法學家》上發表文章《論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與構成要件》中指出:
儘管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力只是一種權利推定,該推定並非是終局的、確定的,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是,異議登記卻不併足以推翻登記簿的推定效力。因爲登記簿上對異議登記的記載只是表明了利害關係人對登記簿的正確性提出了質疑,這種質疑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登記的權利表象效力,但它畢竟只是利害關係人的一種主張而已。
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9條第2款,利害關係人申請異議登記時,並不需要如同更正登記那樣提供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事實上,如果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也用不着申請異議登記,而是直接申請更正登記即可。既然利害關係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就充其量只是提供了初步的證據表明登記簿可能存在錯誤。如果僅僅是這種證據就可以使得登記簿的推定效力被否定,顯然過於草率。
筆者認爲,異議登記並不具有推翻登記簿推定力的法律效力,它只是表明有人對登記簿的正確性提出了質疑。它不能推翻登記簿的推定力,也不具有限制處分的效力。 (本報見習記者侯建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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