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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國強
78歲的徐大爺想把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贈給兒子,到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沒辦房屋贈與公證書,不能過戶。而辦公證要交房屋產值2%的公證費,徐大爺覺得這錢花得冤枉,也不合理,『這不是變相收費嗎,我給自己兒子房子,憑啥還得繳納公證費?』徐大爺拒絕辦理贈與公證書。
2010年,徐大爺找到主管發證中心的遼寧省沈陽市房產局,要求辦理過戶手續。隨後,沈陽市房產局作出答復稱,徐大爺提交的過戶材料不齊全,需補充贈與公證書以及配偶婚姻證明。房管局稱,這是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贈與房產必須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的規定。《沈陽市房屋登記技術規范(試行)》沈房發[2008]6號中同樣規定,房屋贈與需提供贈與合同公證書或接受贈與公證書(原件)。
徐大爺覺得,提供公證證明不合理,這是房管部門變相減輕審查產權變化的責任,加重了需要辦理物權登記的老百姓的負擔。『審查手續都差不多,憑什麼非得到公證部門再交2%的費用,如果要交也應是自願的,不應強制交。』
徐大爺對答復結果不滿意,將市房產局告上法庭。
經審理,一審法院責令房產局撤銷作出的答復,並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一審宣判後,房產局提出上訴。沈陽市中級法院於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強制公證與法律相抵觸
法院認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贈與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贈與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記辦法》中未對『其他必要材料』進行明確規定。
法院認為,贈與公證書屬於當事人的自願行為,不屬『其他必要材料』。
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2005年8月頒布的公證法明確規定了公證自願的原則,其中還規定,贈與是根據當事人申請而辦理的公證事項,屬於當事人的自願行為。這意味著,如果某種法律行為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定公證事項,當事人沒有義務申請公證。
現在房產局要求徐大爺補充『贈與公證書』,是根據1991年施行的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這份『聯合通知』實質上是將法規規定的當事人選擇性權利改變為義務性行為。
但因『聯合通知』不屬法律、法規,其效力級別低於公證法及《房屋登記辦法》,故房產局作出的答復中要求申請人補充『贈與公證書』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