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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二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對此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在解答誰是職業病防治責任人、如何進行診斷和鑑定、以及無法確認勞動關係如何獲得救治等問題的同時,“三易其稿”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還逐步明確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工會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明晰了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參與法律修改的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指出,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進而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的義務,正是此次修改職業病防治法過程中把握的總體思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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