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近日,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公司包車辦事發生交通事故,出租司機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被告李亮駕車載着天昊公司的兩名工作人員前往利津縣,當行至東營市勝利黃河大橋北側路段時,車輛失控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張永廣駕駛的轎車相撞,致李亮、張永廣、孫勇、高月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管部門認定,李亮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後,張永廣、孫勇、高月將李亮和天昊公司告上法庭。
李亮稱,其自2010年1月19日起到被告天昊公司值班,過路、過橋費由天昊公司報銷,燃油費、修理費由其自己負擔,天昊公司按天支付李亮定額報酬,雙方之間未訂立書面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亮提供車輛並駕駛,天昊公司支付定額報酬,車輛仍在李亮的控制和支配下,因此李亮與天昊公司之間存在的是租賃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據此,法院判決由被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2000元,由李亮賠償97725元。(楊彬紀鵬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