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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8日電環保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關於加強機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機場建設項目選址應與城市規劃相協調,嚴格控制在噪聲超標範圍內的居住用地。
通知指出,近年來,尤其是“十一五”期間,全國機場建設取得積極進展,爲完善國家綜合交通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機場建設項目存在未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爲,由機場噪聲擾民引發的環境信訪事件也日益增加,已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認真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規定,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新、改、擴建機場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機場建設項目選址應與城市規劃相協調,建設單位應主動與規劃部門溝通,配合做好機場周邊土地、建築使用功能的規劃和調整,嚴格控制在噪聲超標範圍內的居住用地。
環境影響評價中要將噪聲環境影響及減緩措施作爲重點,對達不到聲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的敏感點應採取搬遷、功能置換或其他降噪措施,並對各項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最大限度地降低噪聲影響。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階段,探索建立和實施建設項目相關方“三同時”執行單和執行責任狀制度,確保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不得開工建設。
——強化全過程環境監管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機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場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批覆的各項要求。新、改、擴建機場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並定期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環境監理報告。
機場建設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申請試運行,對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及批覆要求完成環境敏感點搬遷或功能置換,未按要求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設施建設的機場建設項目,不得同意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及時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未通過驗收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確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申請延期驗收,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運行。
——加大環境違法行爲查處力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對機場建設項目的巡查力度,加強監督管理。對發現的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擅自變更、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批覆要求或未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等環境違法行爲,要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法進行查處。
——開展機場建設項目排查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在今年上半年已開展的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執行情況覈查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對在建和已建的機場建設項目進行檢查,對存在環境違法情況的機場建設項目進行排查,對存在環境糾紛的,要督促相關政府和建設單位及時採取措施化解矛盾。
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於2012年3月底前將轄區內機場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有關情況彙總上報我部,我部將適時進行重點抽查。對環境違法行爲情節惡劣、拒不整改的,要實施“區域限批”措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