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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周口6警察殺人案”最後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海宇落網之後,原定於12月27日開庭對她進行審判,因故推遲到12月28日開庭審理。
與王海宇同案的主犯李立田在2008年才伏法,而對她的審判卻直至今天才姍姍來遲,這對於被害人來說顯然不公正,法諺言“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而王海宇的遲遲歸案,與法律上取保候審存在的缺陷不無關係。
根據起訴書的記載,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王海宇200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隨後,因哺乳嬰兒改爲監視居住,但隨後潛逃。一年後,檢察院決定對王海宇進行逮捕。四年後,王海宇歸案並於20余天後取保候審。
且不說王海宇第二次取保候審的懷孕的理由涉嫌造假,最重要的是,王海宇的取保、監視居住後逃跑,並沒有什麼嚴重後果,反而還能給她帶來實惠。根據現行的法律,取保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財保,一種是人保,財保的金額由公安機關來確認,被取保的人逃跑後,沒收這些保證金通常來說對他們並不心痛,況且有些人的保證金額特別小;至於人保,更是空話,因爲被取保人逃跑後,法律並沒有規定對保證人採取任何懲戒措施。而被取保人逃跑後,受益多多,一則他們可以靜觀形勢,等待時機,甚至可以逃脫處罰,二則,即便無法逃脫,到時出來自首,還能獲得從輕、減輕處罰。
眼下,刑事訴訟法正在面臨修改,二審草案也正在審議,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備受人們的關注。針對王海宇暴露出來的問題,立法應做到,第一,對於不履行責任的保證人應當規定處罰措施;第二,對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收繳有關證件,並上網登記,防範他們隨意外逃;第三,對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後潛逃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規定從重處罰。如此,王海宇取保後就無法潛逃,潛逃也得不到好處,這樣恐怕就不至於如此姍姍來遲受審了。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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