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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關麗瓊
無緣無故上了銀行信用“黑名單”;辦了退房手續仍背上“信用不良”的黑鍋……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幾起因負面信用記錄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引起大家對個人信用記錄的關注。
作爲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經濟身份證”,個人信用記錄與大家生活聯繫緊密,無論是購房貸款、購車貸款,還是消費貸款,銀行都要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如何避免產生負面信用記錄,如果有了負面記錄又該怎麼辦,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面臨這些問題。
不經意“被”貸款買房
“我從來沒有負面信用記錄,誰知去銀行辦理業務時,竟然被拒絕。”談起自己“被”貸款買房的經歷,胡某至今仍很氣憤。
3年前,公司職員胡某去銀行辦理業務,可銀行拒絕接待,理由是他在中國人民銀行有負面信用記錄。胡某很納悶,自己從來沒有逾期還貸等行爲,怎麼就上了銀行信用的“黑名單”呢?他趕緊去相關部門查詢,結果顯示其在該銀行辦理的一起貸款業務中,有多次逾期還款的違約記錄。通過仔細查看,胡某發現該記錄顯示的其工作單位、收入情況等都是虛假的。
胡某當即向銀行提出異議,他認爲由於銀行未對虛假貸款業務進行審查、監督,致使虛假貸款發生多次逾期還款的負面記錄,給其個人信用帶來了損害,要求銀行停止侵權、修正負面記錄,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胡某將銀行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並未在被告銀行辦理住房貸款,被告審批的申請人爲胡某的貸款合同及貸款檔案中,9處“胡某”簽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籤。經鑑定,這9處虛假簽名中,有7處在銀行貸款審覈程序中發生。銀行內部貸款審覈記錄中雖寫明“申請人資料齊全,已與申請人電話及當面覈驗,同意發放此筆貸款”,實際上銀行並未與胡某當面覈驗。
法院認爲,已查明被告在貸款審批中,並未與胡某見面覈查,卻虛假地記錄“已與申請人電話及當面覈驗”,故本應在審覈階段即可避免他人冒用原告姓名貸款的事實發生,但因被告在該筆貸款的審覈中存在瑕疵,最終造成了原告個人負面信用記錄的產生,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法院判決該銀行立即停止侵權,取消胡某的負面信用記錄,賠償交通費和精神撫慰金共800元,並承擔相應鑑定費用。
疏忽大意捲入信譽危機
與胡某不同的是,穆某是未按合同約定辦理退房手續,繼而疏於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造成銀行負面記錄,並由此產生信譽危機。
幾年前,穆某從開發商手中購買了一套住房,並與銀行及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同時穆某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時,應事先經銀行書面同意,並經開發商認同。根據該合同,穆某向銀行貸款7.1萬元,並向銀行作出承諾:所貸款項到期由本人主動歸還或從本人存款賬戶中扣收,本人願意遵守貸款辦法的各項規定。
1年後,穆某由於個人原因找開發商辦理了退房手續,隨後幾年裏,穆某沒再過問貸款一事,也沒有及時還款,遂產生了負面信用記錄,銀行不願再爲其辦理貸款。穆某認爲,其已與開發商解除了購房合同,銀行就不應將其不良記錄上報給中國人民銀行。而銀行認爲,按照合同約定,穆某解除貸款合同是需要經過銀行同意的,穆某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協商未果,穆某將銀行及開發商告上法院。法院認爲,穆某與銀行及開發商簽訂了貸款合同,各方就應按約定履行自身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穆某作爲債務人,應遵守合同約定,按時還清貸款,若要將義務轉讓給他人,需經債權人即銀行的書面同意。穆某在未經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在開發商處辦理了退房手續,該行爲不能解除穆某作爲債務人在借款合同中所需承擔的還款責任。
另外,開發商未遵守合同約定,擅自爲原告辦理退房手續,其行爲已構成違約。但開發商的違約行爲並非穆某未按時還款的直接原因,穆某作爲貸款合同的債務人,應遵守合同規定按期按時還款,尤其是在其退房後更應關注還款情況,法院遂駁回了穆某的訴訟請求。
用心維護信用記錄
據瞭解,徵信系統是專業化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我國目前是中國人民銀行)爲個人建立信用檔案和基礎數據庫,依法採集、客觀記錄個人的信用信息,並依法對外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的系統,已在全國聯網運行。該系統並未單列出所謂的“黑名單”,其只是如實記錄信用信息,由各家銀行根據自身標準進行判斷以控制風險。但在個人信用報告中,有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之分。正面信息就是按時還款、繳費的信息。負面信息是指在過去的信用交易中,未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各種費用的信息,如逾期還貸等。
法官建議,若對個人信用報告持有異議,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個人所在的當地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查詢。如果確有出入,可打印自己的徵信記錄,向相關金融機構或當地人民銀行進行申訴,要求進行修正或補充說明。必要時可保留相關證據尋求法律幫助,以防負面記錄被累計。同時,提醒銀行在記錄公民信用狀況時應謹慎行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權、申辯權,及時對公民提出的異議進行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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