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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觀察
遊偉
錯案對涉案當事人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的損害極其嚴重,因此,對錯案的查處與預防,歷來受到司法機關、法學界和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重視。每當媒體報道一起冤假錯案,都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會引發理論界對錯案成因、責任追究及制度完善等一系列問題的深入反思和討論,進而推動制度性的變革。
早在十多年前,各地司法機關尤其是各級人民法院,就曾探索、建立錯案尤其是刑事錯案的責任追究制度,伴隨着制度實施,也確實查處了一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有貪瀆行爲的違法犯罪人員。
不過,具有明顯“以結果溯緣由”、“以成敗論英雄”的錯案追究制度,在“錯案”的標準化認定和責任分散、負擔的確定上,一直都存在着分歧,尤其是因爲存在着“集體決定”、“上級指令”等這樣的特殊情狀,更使錯案的具體責任承擔與落實,陷入了過多的爭議和不確定境地。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我們的司法機關也沒有能從錯案形成的源頭和過程中,真正尋找到有效地控制錯案結果發生的對策。
與此相反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卻也時常發生,那就是,由於存在着這種結果型的錯案追究制度,一些嚴重錯案被依法糾正之後甚至可能導致鉅額國家賠償,因此,一方面,一線辦案人員越發顯得謹小慎微,不敢獨立行使職權,犯上了“集體決定”、“上級指令”等綜合依賴症,辦案效率明顯降低;另一方面,上下級司法機關也很容易形成“國家利益共同體”,甚至“將錯就錯”,從而使對錯案的糾正變得越發困難,反而更不利於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有鑑於此,法學界通過對一些地方實行法官錯案追究制情況的調查和分析,提出了從源頭上防止錯案發生,建立執法過程監控、程序合法性審查和違法行爲追究等一系列對策性措施,受到了司法機關的關注和採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實行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內容上也將對錯案這一結果的追究,轉變成對“違法審判”這一行爲的追究。雖說在實際操作中,依然難免“結果反溯”之弊,但至少已經開始更加重視對辦案過程程序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考量。
筆者認爲,在目前司法狀態下,爲了有效控制錯案發生機率、防止人爲違法形成的錯案,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這種責任追究制度不僅應當針對受案法官個人,也應當針對一個組織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
據報道,在日前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明年將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健全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筆者認爲,過錯責任顯然要比錯案責任的範圍要廣,前者更加關注執法人員的主觀心理狀態和行爲本身的性質,更加註重行爲的過程監控,有利於防微杜漸和防患於未然。從建立科學的執法過錯查究制度的價值取向上考量,筆者認爲,首先應當提倡和引導法官具有“嚴格依法司法”的政治觀、大局觀、法治觀,在新的歷史時期,面對複雜的形勢,依然需要培養“剛正不阿”、“崇尚法治”的價值觀念。由此,對法官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就需要建立更高的標準,要強調不能故意曲解法意、違法執法,尤其是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合法利益緊密相關的程序性規範,更應嚴格執行,不能超越和背離。如有違法,應當一律視爲存在過錯,並根據過錯的性質、程度(比如加強其故意或者過失的辨別等)進行處罰。對於下達違法“指令”的某些法院領導及相應組織負責人,則應根據其過錯情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而當案件出現由“有關部門”進行具體統籌和決策時,那些不對違法行爲明確提出意見,或者盲目執行這些“指令”的,同樣需要追究其過錯的責任,相關法院更應當有勇氣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堅決排除案件訴訟過程中非程序性干擾司法活動的情形,確保執法過錯查究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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