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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張小莉拿着“房主”劉大強的委託書和公證書,到房管局將房屋過戶到“買房人”李小文名下。事後,劉大強狀告房管局要求撤銷該行政行爲。日前,本市北辰區法院行政庭公開審理該案,儘管劉大強未親自辦過戶手續,但張小莉提交材料齊全,房管局經審查符合規定全部要件,一審駁回劉大強訴請。
今年1月,張小莉與李小文一起來到房管局,申請將劉大強名下北辰區一套住房過戶到李小文名下,並當場提交房產證、劉大強委託張小莉代辦房屋買賣等手續的授權委託書、公證書等證明材料。房管局審覈後,向李小文頒發了新的房產證。今年8月,劉大強卻將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銷房管局頒發給李小文的產權證,同時依法恢復劉大強對該房的所有權並重新頒發產權證。
今年11月,北辰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原告劉大強訴稱,他在3月份交房貸時發現貸款已被他人清還、房產過戶到本案第三人李小文名下。原告認爲房管局有多處違法行爲,在房屋轉移登記過程中,原告未到現場辦理,過戶手續中原告簽名系案外人張小莉冒籤。原告曾多次向房管局申請要求更改違法行爲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房管局辯稱,被告爲原告及第三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頒發權屬證書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爲,是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原告委託張小莉與第三人共同到被告處申請辦理過戶手續,張小莉出具原告委託書和公證書,足以證明張小莉依法取得代理人資格。買房的張小莉和買房的李小文同時向被告提交辦理過戶所需全部資料,經審查符合《天津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規定全部要件。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爲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依法享有對本市內房屋權屬登記和管理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張小莉和李小文提交了原告的授權委託書公證書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所需的全部材料,被告向李小文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使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雖然親屬關係證明系僞造,但該證明並非被告審覈房屋轉移登記的法定要件,不影響被告頒證行爲的合法性。綜上,一審駁回原告訴請。(通訊員於翔劉志敏記者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