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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在刑法上定罪,不僅是要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預防。即便是給惡意欠薪的行為定罪量刑了,但很多欠薪問題還是沒有得到解決。最終的目的不是給人定罪量刑,而是要解決拖欠工資這樣一個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
春節將至,務工人員能否按時足額拿到工資再次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2011年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為入刑,引來一片喝彩之聲,公眾對此也充滿期待,希望法律的出臺能有效遏制欠薪現象,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如今,一年過去了,業內人士呼吁,應該加強惡意欠薪入刑的可操作性。
拖欠工資事件時有發生
記者了解到,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長期以來,拖欠工資的情況在各地各行業都時有發生,在個別行業如建築行業甚至成為常態。
『如果換作別人,這個官司可能根本就打不下去了。』在北京承接工程的一名福建籍包工頭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他從1996年起,便開始帶著200多名工人乾工程,一路順風順水。但是,由於工程的承包方拖欠其近200萬元工資,從2004年起,就一直在打官司討工資。
這名包工頭說,最困難的時候,由於無法給工人發工資,他曾經在春節前後被工人圍在工棚裡好幾天。
『當時所有的工人都堵在我們屋裡,怕我們跑了。由於屋裡人太多,到了晚上大家都不能睡覺,就一直坐到天亮。』這個包工頭回憶說,就這樣僵持了將近50多天,直到他賣房子借高利貸將拖欠的工資付清。
『雖然我被堵了50多天,但是那些農民工比我更可憐。辛辛苦苦乾了一年,拿不到錢根本沒法回家。有的農民工出來乾活的路費都是借的。』這名包工頭說。
據常年為農民工打維權官司的北京律師時福茂介紹,2006年,農民工討薪達到高峰,在他所在的律所接收的1330個農民工維權案件中,討薪案就有1200件。但從2007年開始,農民工討薪案件在該所接收的案件總量中逐年下降,2011年前三季度只佔15%。
時福茂說,一到年終,勞動爭議案件呈猛增態勢。『平時,20人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一個月能接一兩個,而到了年終幾乎每天都有這樣的案子上門』。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當前分配秩序混亂的一大表現就是欠薪逃逸。『特別是在金融危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時期,欠薪逃逸的情況時有發生,拖欠半年、3個月的工資,老板轉身就不見人了。此外還有拖欠工資,比如建築行業拖欠工資是常態,不拖欠工資倒是令人很吃驚、很驚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司長邱小平對此也坦言,雖然各級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來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但要從根本上解決仍然面臨不少困難。比如在建設領域,很多施工企業強調工程款按照工程進度撥付,因此不能按月發放工資。出現拖欠工資後,實際上是經濟承包糾紛與勞動糾紛交織在一起,形成了很長的債務鏈,增加了解決欠薪的難度。
對於惡意欠薪背後的原因,蘇海南分析認為,『首先,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供過於求,處於弱勢,部分不良企業主不僅壓低勞動報酬,而且連承諾支付的報仇也未支付,這是供求關系所決定的基礎性原因;其次,部分企業主理念上存在偏差,唯利是圖,通過克扣拖欠工資的方式來盤剝勞動者。勞動者自身也缺乏有效的維權能力。在被拖欠工資後,不知去哪裡投訴、反映,只好默默承受。諸多因素結合,造成了這個問題。此外,勞動監察查處惡意欠薪案件的力量也有所不足。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時候可操作性不強』。
如何定罪存在一定難度
2011年年底,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在成都市雙流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因拖欠20餘名工人工資共12萬餘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10月,雙流縣公安局補充完整證據後,將該案移送雙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雙流縣檢察院認為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且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雙流縣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對此公開表示,此案提起公訴前很慎重,畢竟這在四川省尚屬首例拒不支付勞動者薪酬案,此前並無經驗借鑒。在會同公安、法院進行協調會商後,大家一致認為,胡某拖欠勞動者薪酬的惡意程度非常明顯,應當依法接受法律制裁。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惡意欠薪入刑在具體執行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應該加強其可操作性。
『對老板是否「惡意」的定性比較困難,這需要一個具體的標准。另外,還需要其他部門出臺一些配套措施,比如,證實拖欠工資的老板有多少財產、拖欠工資是否是主觀上的故意?這些都需要一定的標准。還應該注意的是,誰來舉報、怎樣偵查、如何定罪,這些問題可能會在偵查初期帶來一些難度。』時福茂說。
蘇海南則建議,首先要明確惡意欠薪的標准,有的欠薪是由於企業生產狀況惡化,或是因資金周轉不靈臨時出現的,不是企業主主觀故意欠薪。而惡意欠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主觀有意,本來勞動合同承諾的工資不如約支付。其次,欠薪額度的多少很關鍵。額度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考慮,一個是人均角度,一個是總量角度。被拖欠工資者的人均數量是多少,這個也可以作為惡意欠薪的定罪標准。此外,對於被勞動者舉報、被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行為,也應列入惡意欠薪標准。上述種種情形綜合起來就可以使惡意欠薪的標准具有操作性。
『那些拖欠工資的人就該坐牢。』上述包工頭說,盡管經過長達數年的訴訟,他贏得了官司,但是得不償失,『欠的200萬元還是沒要回來,即便要回來了,經過這麼多年,也是身心俱疲,200萬元肯定也不是當年那個價值了。而對於那些拖欠工資的人或者公司來講,可以說沒有任何損失』。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