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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像是被執行人頭上的『緊箍咒』,又像是只沒有牙齒的老虎,很嚇人,卻無法咬人。廖羽華制圖
執行能否到位,關鍵是財產的控制。在記者的采訪中,幾乎每位法官都強調這一點。
據了解,為降低執行成本,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增加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
然而,實踐中很多被執行人卻對此要麼置之不理,要麼避重就輕虛假申報,要麼不完全申報。這讓該制度的效果大大打了折扣。
申報效果褒貶不一
記者查閱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在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法律依據有了,司法實踐中的現況如何?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冉飛介紹說:『一定程度上講,財產申報制度是扣在被執行人腦袋上的緊箍咒。有效果,尤其對5萬以內小標的額金錢給付案件效果很明顯。』
『不過,很多被執行人收到報告財產令後有三種規避表現不容忽視:置之不理,既不申報也不說明情況;只申報價值較小財物或者無法進行司法處置的財物甚至惡意申報,對可供執行的財產則不作申報;不履行繼續申報義務,財產變動後拒不申報變動的情況。』冉飛說。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譚衛表示:『財產申報制度猶如一把高懸的劍,能督促被執行人自覺申報財產或自覺履行義務。』
『由於立法的不夠精細和完善,該制度雖然有一定威懾力,但遠遠沒有達到立法之初的預期。就好比是一只沒有牙齒的老虎,用用爪子還行,關鍵時刻沒有牙還是力度不夠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趙光強表示。
趙光強說:『被執行人都清楚,拒不申報屬明顯違法。因此,一般不會選擇與法律正面對抗,但他們為隱匿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往往會將法院、申請執行人已掌握的或價值不大難以處置的財產進行申報來麻痺法官。這很普遍。』
不理不睬避重就輕
采訪中,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執行局江濤講了一則案例。
執行法官費盡千辛萬苦找到被執行人後,向其發出財產報告令。然而,被執行人謊報個人財產,不僅將其名下的財產轉給妻子,還隱瞞部分重要財產。
『很多被執行人跑路了,人都找不到,這也就壓縮了該制度的適用空間。』江濤稱。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桂廣濤覺得,目前,財產申報意義並不太大。
他說:『今年執行了個案子。被執行人王某申報財產時,申報自己有一套住房。經核實,他確實有一套住房,但卻是唯一的住房。這我們是不能執行的。』
對此,趙光強分析了緣由:『雖然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必須報告財產狀況,但應報告哪些具體內容,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被執行人很可能在申報時僅作概括性報告,或作不全面申報。將來一旦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根本無法逐項對照。』趙光強說。
趙光強表示,被執行人還可以輕松找到借口為自己辯解,法院很難認定其虛假申報。
據了解,有些被執行人對財產做不實申報,甚至利用申報期間快速轉移財產。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吳曉林表示:『從法律上講,申報制度能打消被執行人通過藏匿財產規避執行的想法。但經常遇到的是,部分當事人謊填了財產申報表後,立即玩起了人間蒸發、無影無蹤。』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鄧建強認為,財產申報制度對順利執行起一定作用,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率低、申報不全面、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後續處罰難的情況還較為普遍。
『該制度的實際效果還較差。被執行人按規定向法院申報的案件還不足300起,僅佔案件總數的6.3%。』鄧建強說。
申報財產真假難辨
『其實,我們也明白,90%以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借助現有執行手段,法院也可查找到,如房產、存款、車輛。但對於法院難以查到的財產,很少有主動申報的。』桂廣濤一臉無奈。
據桂廣濤介紹,因為執行財產查找難,被執行人即使是虛報財產,執行人員也很難進行核實,而且核實的成本也很高。
例如,故意將他人財產報成自己的財產,造成法院查封錯誤。某單位多頭開戶,申報時隱瞞主要賬戶,造成案件無法執行。
『被執行人連執行款都無法到位,對其罰款就更為困難了。唯一的辦法只能拘留,但拘留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啊。』桂廣濤說。
江濤對上述觀點表示同意。
『的確很難核實。對於有登記的房產、車輛等還便於核實。對於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等財產性權利,當事人進行申報,執行法官很難找到確鑿證據核實。』江濤說。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平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申報不實是指被執行人故意錯報或隱瞞不報其財產,且該行為足以妨礙執行工作的進行。
『無論是故意錯報,還是隱瞞不報,目的均是為了讓法院對其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狀況產生錯誤認識。本質上,不實申報行為屬於執行中的偽證行為。』張平認為。
對於申報的財產法院也可以查找到的觀點,張平說:『我覺得,還是有意義,畢竟被執行人自己申報可以節約司法成本,這個價值要肯定。』
拘留罰款被迫申報
『不少公司的負責人,只有真正把他拘了,纔積極配合法院。』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冉飛感言。
前不久,該院向某科技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財產申報表,責令其5日內申報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以及財產變動後在5日內補充報告,並告知不據實申報的不利後果。
但是,該公司好像什麼事也沒有發生一樣。
執行法官對其法定代表人詢問,其表示已收到財產報告令,但仍拒絕履行義務和報告財產。法院馬上對該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在拘留所內,被執行人履行了所有義務。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吳曉林講了個例子。2010年6月,一起民間借貸案中的被執行人劉某是名私營老板。
雖然劉某名下財產甚多,但在執行法官要求其填寫執行財產申報表時,其不僅在填寫的過程中蠻橫不理,並且拒絕申報財產狀況。
多次做工作要求其認真報告財產未果的情況下,法院對其宣布罰款決定,並告知還可能被拘留。
或許沒想到法官會動『真格』,劉某不僅老老實實申報了名下財產,並希望法官幫忙和解。
『通常,法院限期申報通知書發出後,不執行財產申報制度的大有人在,法律中的制裁條款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威懾力。』吳曉林表示。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劉國勛介紹,執行中,法官責令袁某申報財產,而每一次申報,袁某給出的結論都是『無財產可供執行』。
但是,法官獲知袁某每年都要出國探望其在國外讀書的兒子。
法官馬上將執行裁定書、邊控對象通知書等信息函告省公安廳,發出『邊控令』限制袁某出境。當年底在邊防檢查站受阻時,袁某終於拋卻偽裝,履行全部義務。
『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起初對法院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通知書視而不見,等法院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他表現出悔意。』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戴秋漢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