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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業戶檔口玻璃門被砸碎下圖:門鎖被撬壞
1月10日一大早,在潤達鞋業廣場負一層經營『美璐五金』的鍾女士走到自家檔口門外時,被眼前的情景嚇了一跳:原本鎖著兩道鎖的軟拉門已被強行拉開。鍾女士很疑惑:『不是說不再強行「清檔」了嗎?我的貨怎麼又沒了呢?』
當天上午,記者趕到潤達鞋業廣場負一層時看到,有幾十個檔口已經被拆除了玻璃門,檔口內到處都是玻璃碎片。業戶們告訴記者,那些檔口是1月8日夜間被砸的,砸檔口人的目的是逼他們『撤檔』。
檔口未到期卻被『清理』
得知記者的到來,在潤達鞋業廣場負一層經營的幾十位業主全都聚到了一起。業主們告訴記者,他們都是經營鞋材的業戶。2010年,由於潤達鞋業廣場負一層經營不善,商場決定把負一層變成鞋材市場,他們中的大部分商戶都是那時被招商過來的。根據他們與沈陽潤達鞋業廣場有限公司簽訂的『商鋪選定協議』,商鋪的租賃期限應該到2013年12月31日。
但在2011年12月底,業戶們突然接到潤達鞋業廣場的通知,稱因為他們沒有如期交付租金,所以商場按協議規定,將與他們解除租賃協議,並讓他們在7日內清空經營場地。業戶們向記者提供了幾份租金發票,記者看到上面打印著『租金所屬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業戶們稱,『解除協議』的通知發出後不久,有的業戶檔口上便又出現了一份通知,要求業主在1月8日15時前清空檔口,否則檔口內的貨物將由商場異地封存,並且收取每天100元的存放費。對這份通知,業戶們本來沒有太在意,他們認為合同還沒有到期,商場不可能強行『清檔』。但沒想到1月9日早晨,他們發現部分檔口已經被撬、被砸,裡面的貨物也全都被清空。
檔口被『清』前沒有協商
業戶們拿著『商鋪選定協議』對記者說,商場與他們解除協議,主要是根據協議中第三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他們沒有如期交納租金等費用,商場可以解除協議。但是令他們不理解的是,『協議』第四條第4款還規定:『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他們不理解:『潤達鞋業廣場為什麼不和我們協商?為什麼不通過法院解決?而是擅自強行清檔?』
據業戶們介紹,1月9日,他們就此事曾找到過南塔商貿物流區管委會。管委會一位姓王的主任也曾向他們承諾,會責成沈陽潤達鞋業廣場有限公司與業戶們協商解決此事,沒有達成協議前,商場不能再強行清檔。但令他們沒想到的是,1月9日晚,部分業主的檔口再次被『清理』。
隨後,記者隨同業主們一起找到了沈陽潤達鞋業廣場有限公司的辦公室,但是除了保安部的一位經理在,公司的其他負責人都不在。有業主質問保安經理:『我貨丟了找你對不?』保安經理表示:『找110去,別找我!』
無奈之下,不見了貨物的業主只好撥打110報警。
安保經理承認『暫扣』貨物
約10分鍾後,記者與南塔派出所的民警及業主代表再次返回了沈陽潤達鞋業廣場有限公司的辦公室。在民警面前,剛纔接待記者的安保經理承認,是商場暫扣了業主的貨物。剛纔之所以讓業主報110,是因為業主的情緒比較激動,他沒有辦法解釋。
對於『清檔』的行為,安保經理解釋說:『我們是針對不正常經營的業主。因為先期也下了通知,包括交費通知,他們現在屬於自動解除合同了,所以我們現在收回檔口。再招商,再繼續經營。』
記者問:『有的檔口有東西咋辦?』『東西都是我們在保管,而且現在我們有登記記錄。』
記者又問:『自動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什麼?』『不交費啊。』『費指的是什麼?』『商場正常經營的費用,商場的管理,租賃費用啊。』『那業戶發票上寫的租期到2012年年末啊?』『發票由財務分期做什麼報表,我不太清楚。』
最後,記者問他:『即便是有業戶欠費,你們采取這種極端的方式,撬開門,砸碎玻璃,甚至把業戶東西都搬走了,你們有權力這麼做嗎?』安保經理表示:『有沒有權力,我解答不了。』
針對安保經理的回答,出警的民警表態:『市場經營當中的事,雙方各執一詞,之所以產生這樣的矛盾,和招商是有關的。』他建議業戶們繼續向南塔商貿物流區管委會進行反映。
管委會再次承諾『不強清』
由於安保經理不能提供沈陽潤達鞋業廣場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的聯系方式,記者只好和業戶們一起前往南塔商貿物流區管委會。當時,前一天接待業戶代表的王主任並不在。有業戶給王主任打去電話,王主任稱他不清楚潤達鞋業廣場仍在強行清檔,並表示會與潤達鞋業廣場的負責人進行聯系。
隨後,記者也撥通了王主任的電話,但他得知記者的身份和采訪意圖後,馬上掛斷了電話。記者隨後再撥打過去,對方卻一直沒有接聽。
當日下午,由業戶代表給記者打來反饋電話,稱管委會的王主任在記者離開後回到了管委會,並且找來了潤達鞋業廣場安保部的那位經理,王主任再次向業戶們承諾,潤達鞋業廣場不會再『強行清檔』。但業戶代表在電話中仍不無擔心:『我們晚上都必須撤離商場,誰能知道我們的檔口還會出什麼事……』
律師稱商場無權『強行清檔』
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的譚德明律師認為,如果業戶手中有發票證明檔口的租賃費用已經交到了2012年12月31日,那麼潤達鞋業廣場便屬於單方面撕毀合同,屬於合同違約。但如果業戶手中沒有能夠證明交納租金的發票,潤達鞋業廣場根據協議有權解除協議。但潤達鞋業廣場沒有權力撬開檔口,暫扣業主的貨物。雙方應該根據協議中的規定進行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應該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譚律師認為,沈陽潤達鞋業廣場有限公司無權『強行清檔』,業主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
對於此事的最新進展,本報還將繼續予以關注。
本報記者劉強攝影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