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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買主和賣主以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欲購買一套自己中意的房屋,而在其交付定金、中介服務費等費用後,政府爲遏制房屋的惡意炒作和房價的不斷飆升,推出了限制購買房屋的舉措,致使該買主貸款手續無法如願完成。由於索要已交付費用無果,該買主將賣主以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3月20日,本市市民李某通過某中介公司和賣主房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購買房某所有的、位於河西區友誼南路的私產房屋一套,建築面積爲130.28平方米,價款爲人民幣182萬元。其中規定李某支付定金8萬元,剩餘房款174萬元的付款方式爲按揭貸款;買賣雙方須在2010年5月2日前親自簽署《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遞件至房管部門,並將首付款存入天津市房管局指定的資金監管機構;辦理銀行貸款所發生的費用一概由李某自理,其須在2010年5月3日前辦理貸款申請手續;李某須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幣3萬元作爲佣金,並支付600元諮詢費。合同簽訂後,李某當日依約給付房某定金8萬元,給付中介公司中介服務費3萬元、貸款諮詢費600元。
然而正在房屋買賣進行過程中,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中介公司在代理李某向銀行申請辦理購房貸款時,因李某所購房屋爲第三套住房,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准。李某欲索回自己的定金、服務費,卻無果,遂起訴請求解除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雙倍返還定金16萬、賠償其損失3萬元等。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因國家關於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變化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擔保貸款、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的,可認定爲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受人以此爲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可予支持。原告在與二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雙方在履行期間,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該通知引發各商業銀行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政策發生變化,原告此次購房屬於購買第三套住房,因而其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准,由此導致雙方所籤《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屬於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由於合同無法履行,且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故被告房某應將所收原告定金8萬元予以返還,被告中介公司應將所收原告中介費3萬元、貸款諮詢費600元予以返還,遂依法就此做出判決。(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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