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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前天上午,河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撤銷權糾紛案,雖然兩口子在鬧離婚,但丈夫認為在婚沒離的情況下,妻子無權處置她名下的財產。丈夫認為買房人是惡意所得,本應價值142萬元的房子,買房人僅出資102萬元,應撤銷合同。而買房人稱實際出資為148萬元,合同寫成102萬元是為避稅,合同有效。
案情回放正辦離婚妻子賣了名下房產
呂女士在兩年前購買了河東區的一處底商,錢款支付完畢後房屋就過戶到了她的名下,可她還沒來得及裝修,卻被原房主的丈夫韓軍告上了法庭。原來,韓軍和鄭紅是夫妻關系,2009年1月韓軍到法院起訴離婚,2009年3月,鄭紅將其名下的底商賣給了呂女士,產權變更在呂女士名下,韓軍遂將其妻鄭紅、呂女士及中介公司一並告上法庭,而離婚案件因此案的產生而中止審理。
庭審現場買主是否為善意所得成焦點
被告:我是善意取得房產
對於自己意外成為被告,呂女士很委屈,她說,買房的時候,鄭紅和其女兒女婿都在場,說賣房全家人都同意。雙方訂的房價是148萬元,為了避稅合同上寫的是102萬元,並將這筆資金打入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其餘40多萬元是通過現金轉賬的方式轉入鄭紅的名下。呂女士稱,該套底商評估價格為142萬元,並依此納稅。她支出的148萬元購房款也高於市場價格142萬元,所以她是善意取得房產。
原告:惡意取得合同應撤銷
原告韓軍堅持認為,呂女士的購房價格應按購房合同的102萬元認定,雖然被告出示了打入鄭紅賬戶的單據,但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這筆錢用於購房了。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應依合理價格轉讓的條款,呂女士的102萬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是惡意取得,合同應予以撤銷。
房管局:少寫房款不可取
關於房產稅依據什麼收取的問題,記者與房管局取得了聯系,工作人員稱,房管局每年都會出臺一個房屋指導價格,如果是住宅,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價格低於房屋指導價格的,按指導價格收取稅費,如果高於房屋指導價格,高出部分也是要上稅的。如果是商用底商,就要經過評估,並按不低於市場評估的價格上稅,所以用少寫房款進行避稅有很多隱患,是不可取的。
房產中介:靠低評避稅很常見
就靠低評避稅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房產中介,在這一行工作5年的小姜說,通過低評有時可以少上幾千元的稅,標的大的可能能達到1萬多。如果低評的話,前期就需要大筆現金給賣方,很多買方承受不了,所以寧可不選低評不避稅。
律師說法陰陽合同風險很大
秦兵房地產律師團隊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張朝暉律師說,本案這種情況存在很多風險。其一,買賣雙方是以較低價格簽訂的合同,當二次出售時還是要將原來房款的低價格補齊差價後纔能買賣。其二,如果稅收部門發現了陰陽合同的存在,可能就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其三,也是最大的風險,這種陰陽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賣方是惡意的,並以低於市場價格簽訂合同為由要求法院認定無效,如果法院果然判決合同無效的話,返還價款時也會按照合同上簽訂的低價格返還,這將給買方造成很大損失。
張朝暉律師稱,本案中雙方合同是有效的。即使鄭紅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因是善意所得,合同也應該有效。(文中涉案人同均為化名)記者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