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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夫婦通過中介購買二手房,在簽好合同,交了定金後,買主以其發現賣方隱瞞房子因漏水存在訴訟的事實為由,要求撤銷合同。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南開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撤銷該合同。
2010年4月11日,市民盧某通過中介公司在南開區某住宅小區買了一套房子,總價款167萬元。買賣合同簽訂當日,賣方顧某即收取盧某5萬元定金。當月15日,盧某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34萬元傭金和600元權證代辦費。5月18日,盧某的妻子柳某與顧某在房管部門打印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5月24日,事情卻發生了變化,盧某夫婦向顧某發出律師函,以經了解發現顧某在訂立合同時隱瞞了對所售房屋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權,並且該房屋因漏水存在訴訟事實為由,要求撤銷上述房屋的買賣,並要求顧某歸還定金和所支付的傭金。後因雙方協商未果,盧某夫婦將顧某和中介公司一並推上了被告席。
被告顧某不同意盧某夫婦的訴求,他提出,簽合同前他已告知盧某上述房屋曾因主臥室衛生間頂部漏水與樓上住戶發生過訴訟,後經法院強制執行,該房屋已不存在漏水問題,當時中介方也在場。而且該房雖系他與妻子共有,但其出售已征得妻子同意。被告中介公司也認為,其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不存在違約行為。
經開庭審理,法院另查明,顧某曾因房屋內兩衛生間漏水問題將樓上住戶告上法庭,2009年5月,顧某還就該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經執行,顧某樓上鄰居將其漏水的衛生間改作衣帽間,此後沒有再發生漏水現象。
法院認為,被告顧某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配偶未表示反對出售涉訴房屋,二原告以顧某對涉訴房屋不具有完全所有權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的事由於法無據。關於顧某是否已在訂立合同時將涉訴房屋因漏水引發訴訟等事實告知原告,雙方各執一詞。顧某稱訂立合同當日已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房屋現已不漏。作為居間方的中介公司亦表示,顧某在訂合同當日已告知原告該情況。對二被告上述主張,原告雖否認,但未提出相反證據證實,法院對二被告該項抗辯主張予以采信。然而,二被告的這一主張並不能證明已明確告知原告使衛生間不再漏水的方式是改變樓上衛生間的使用用途,而不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修繕,以致原告在實地查看房屋時沒有發現衛生間漏水現象,在誤以為漏水隱患已排除的情形下與二被告簽訂了合同,屬於重大誤解。根據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因此法院對二原告該項訴求予以支持。合同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由此,法院同時判令顧某返還原告定金5萬元,中介公司返還原告傭金及權證代辦費3.4萬元。記者孫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