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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購物時,被商場地面一片無色油漬滑倒,造成手臂骨折和挫傷,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將該商場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商場應該賠償市民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0萬餘元。
2010年底一天下午,市民嚴女士到紅橋區西青道附近一家商場購物。由於商場保潔工作不及時,地面存有一片無色油漬,嚴女士因此滑倒。在商場工作人員陪同下,嚴女士到附近醫院治療,診斷爲右側尺骨鷹嘴骨折、右肘部軟組織挫傷等,後經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爲傷殘Ⅹ級。期間,商場方面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後來,雙方就進一步賠償等問題產生爭議,嚴女士將商場所屬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餘元,並要求保留再行訴訟的權利。
被告某公司辯稱,醫療費大部分是被告公司墊付,關於傷殘賠償金服從法院判決;而原告爲成年人,事發時應該承擔部分責任,不至於進行精神撫慰金賠償。同時,被告認爲原告已進行傷殘鑑定,應該是終止治療了,故本次訴訟應該是最終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原告在被告商場內購物時,由於被告對商場內地面的清潔工作不及時,造成原告受傷,被告應承擔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傷殘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公司應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傷殘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0萬餘元;扣除被告已先行支付的醫療費5萬餘元,餘款5萬餘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由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請。(通訊員溫金鳳記者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