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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羊城晚報訊記者孟慶利、許悅報道:2005年廣州市物價局曾有《關於對我市自來水價格改革方案的批覆》(穗價〔2005〕239號)文件,方案中對階梯水價實行“戶+人頭”原則。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方案爲:第一級水量基數爲每戶每月用水量22立方米及以下的,按基本水價計收水費;第二級水量基數爲每戶每月用水量23立方米至30立方米的部分,按基本水價的1.5倍計收水費;第三級水量基數爲每戶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價的2倍計收水費。
對每戶居民用水人口超過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在戶均第一級水量基數相應增加6立方米,在戶均第二級水量基數下限相應增加6立方米、上限增加8立方米,超過第二級水量基數上限值的計入第三級水量。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爲:
階梯式計量水價=(基本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基本水價×1.5×第二級水量基數)+(基本水價×2×第三級水量基數)。
孟慶利、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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