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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慧涵 |
天津北方網訊:孕婦搭乘丈夫的電動自行車外出遭遇車禍,人工流產後在未結束治療情況下自行委託鑑定機構,被認定爲10級傷殘。日前,她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起訴,經法院審理,認定人工流產系因車禍損傷所致,相關費用屬合理損失,但其被鑑定結論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予認可,一審判決被告方賠償6萬餘元。
2011年2月,有孕在身的於女士坐着丈夫的電動自行車外出,行駛途中,左側順行駛來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王某躲閃不慎,右側後視鏡與電動自行車相撞,於女士倒地受傷。後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未按照操作規範駕駛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於女士和丈夫均不承擔事故責任。於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出左側脛腓骨骨折及左踝關節活動嚴重受限,期間她還做了人工流產手術。此後,於女士自行委託鑑定機構,在其脛腓骨內固定物尚未取出情況下,鑑定機構認定她構成10級傷殘。
日前,於女士將王某及王某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2萬元。西青區法院庭審中,被告方認爲,於女士主張的醫療費中包括了人工流產費用,該費用不屬於合理損失,同時對其鑑定結論不予認可。
法院認爲,公民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合理損失應由侵害方按責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進而接受抗炎、消腫等用藥,後在治療過程中接受人工流產手術,被告方未能提供證據以反駁人工流產與交通事故傷害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法院對該治療費用予以認定。
法院認爲,原告方自行委託鑑定,被告不予認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由於原告骨內固定物尚未取出,治療尚未終結,故對於其傷殘的鑑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機,法院對鑑定結論不予採信。此外,原告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可待治療終結後另行主張。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6萬餘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萬餘元,剩餘部分由王某賠償。(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