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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前不久,消費者於某在和平區濱江道一大型購物廣場購物期間,不慎撞到商場無框玻璃門,導致右上額頭撞破。事發後,商場值班經理將消費者於某送到醫院就醫。醫生診斷後,由醫院醫生為於某開具了7天的病假條,商場當場交付醫療費用500餘元。
次日,消費者到商場與值班經理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消費者認為:商場沒有在明顯位置標清告示,商家應負全部責任,理應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600餘元。但商家認為事發後,已陪同消費者就醫,並承擔了醫療費用,所以不再承擔其他責任。消費者遂投訴至和平區消協。
消協接到投訴後,展開了調查。在核實情況後,確認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屬實。該商場雖承認自己有過錯,但在賠償費用方面,仍堅持原意見,在消協工作人員向其說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後,最終與消費者達成一致意見:一次性賠償消費者醫療和誤工損失費1000元。
根據《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壞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可以確定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消費場所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未能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和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同時,根據《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消費者提出的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訴求合理,應該支持。本報記者 梁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