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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七旬老翁在乘坐本市某小區電梯時,電梯突墜,其被困數小時後,才被家人發現並送往醫院治療。兩審法院均認爲,電梯出現故障後,物業公司作爲電梯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故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柳大爺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7600元。
2010年7月5日,年逾70歲的柳大爺外出後返回位於寧河縣某小區的女兒家,乘坐樓內電梯至2樓時,電梯突然自由墜落,致使柳大爺受傷。受困數小時後,柳大爺才得以獲救,並被家人送至醫院治療,被診斷爲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住院半個月。住院期間,柳大爺花費醫療費近5000元。
柳大爺認爲,小區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責任,致使自己在乘坐小區電梯時受到傷害,物業公司爲此應該賠償,於是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爲,被告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設施負有管理責任,住宅樓內電梯爲物業小區內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後,物業公司作爲電梯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處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柳大爺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76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爲被上訴人柳大爺乘坐電梯時年齡已超過70歲,小區電梯有明確警示牌,提醒乘坐電梯的老人應有人監護,物業公司已充分行使了管理責任;電梯發生故障,電梯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爲,被上訴人乘坐小區電梯時,因電梯故障致身體受傷,對此被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上訴人作爲小區物業管理人,對該小區的公共設施負有管理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關於上訴人在二審提供的電梯免費保養合同以及安全檢驗合格證,均不能證實上訴人沒有過錯,上訴人以此爲由主張其不應承擔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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