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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前後,鄭州某建築安裝公司董事長李某得知齊禮閻村的城中村安置項目後,通過朋友找到閻海明,表示想承接工程項目。隨後,李某安排公司相關人員參加了齊禮閻村的工程招投標。不久,該公司就被確定承接近240畝土地的部分建築工程,工程造價約3000萬元。
2003年2月,閻海明的朋友張某找到他,稱有一家地產公司有意與金匯公司合作,共同開發240畝安置土地。閻海明表示同意,並安排張某與該地產公司總經理趙某商談。後來,由於種種原因,雙方無法進行合作開發,趙某又提出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讓閻海明將金匯公司賣給他們。
閻海明認爲,以金匯公司當時的實力,無法獨立開發如此大的工程,就同意了趙某的提議。金匯公司近240畝土地原先的規劃是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參照當時商品房市場價格,25萬平方米價值1.5億元人民幣。
趙某和閻海明商量好轉讓條件後,張某說:“公司轉讓的事辦完了,我們二人辛辛苦苦幹了這麼多年,我們怎麼辦?”趙某說:“你們個人的事好辦,我請示公司領導給你們兩個人弄800萬元行不行?”閻海明和張某聽後表示同意。但半個月後,趙某因其他原因被調往外地工作,該地產公司準備另派他人接手公司轉讓事宜,閻海明不同意,於是這件事被擱置。
河南某置業公司的郭某得知金匯公司股權轉讓暫停一事後,主動找到閻海明,提出有意接手金匯公司,表示可以在之前談判所提條件基礎上,給予齊禮閻村更優惠的條件。
在與郭某談判過程中,閻海明提出,除了1.5億元股權轉讓費外,需要再另外給齊禮閻村5500平方米的門面房,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郭經測算後表示同意。隨後,經過齊禮閻村集體研究,決定以股權轉讓形式將金匯公司出讓給郭某所在的置業公司。2003年8月底,雙方簽訂了金匯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在閻海明、張某與郭某商談股權轉讓過程中,閻、張二人提出,他們與之前的地產公司談判時,對方同意給他們二人800萬元好處費。郭某表示,他們公司也可以支付800萬元好處費。
私分公款收受賄賂
金匯公司轉讓後,在清理原來的賬目時,公司法律顧問發現公司賬上還有800萬元的贏利款,於是就與張某一起來找到閻海明說:“金匯公司雖然賣了,但公司還完貸款及其他款項後,賬上還剩下800萬元。這些錢全都是金匯公司開發金匯小區的收入,和齊禮閻村無關。我們爲金匯公司辛苦了這麼多年,也沒有得到什麼實惠,這800萬元我們可以取出來自己花。”
閻海明說:“這800萬元是金匯公司的錢,我們怎麼能取出來自己花?我還是齊禮閻村的書記,我不方便出面。”張某隨機表示:“我們可以以退還集資款的名義把錢取出來,你不方便出面,我們兩個可以出面,以公司退還我們集資款的名義把800萬元取出來,我們3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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