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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閻海明是金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他的印鑑無法取出這筆錢,於是閻海明叫來財務會計說:“把公司剩餘的800萬元取出來交給張某和法律顧問,讓他們去把公司的賬還了。”之後,公司財務會計便與張某和法律顧問陸續將800萬元取了出來。
事後,3人將此800萬元私分,其中法律顧問分了100萬元。
2003年年底,隨着金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正在施工的鄭州某建築安裝公司被告知停工。該公司負責人李某經過了解,才知道金匯公司整體打包連帶資質已經出讓給了郭某的置業公司。該公司以調整規劃爲由,拒絕李某所在的公司繼續施工。
李某隨後找到閻海明,要求賠償前期投資,閻海明答應從中協調。2004年年底,金匯公司將240萬元賠償款打到了李某的公司賬戶上。當年3月底,李某將事先準備好的50萬元贈予給閻海明,對賠償一事表示感謝。
2006年下半年,李某得知齊禮閻村一處辦公樓正在對外招標,就讓公司報名競標。當時,參加競標的有幾家施工單位,李某對競標能否成功心裏沒底,便向閻海明詢問標底情況。閻海明說標底大概在1700萬元左右。沒過多久,在開標評標中,李某所在的公司果然以1700多萬元中標。2007年2月至5月,李某先後贈予閻海明現金共計50萬元表示感謝。閻海明將其中的15萬元送給了該工程的負責人。
-沉思錄
隨着土地開發利用規模的擴大,城中村由於有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體資源,土地徵用補償款、搬遷補償款成了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些款項往往額度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規性、臨時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規範性,成爲村幹部非法牟利的主要目標。
由於權力過於集中,缺乏監督機制,一些村幹部大搞一言堂或家長制,一意孤行,獨立決策,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成爲市場交易的主體,與開發商私下串通,在談判中達成“互利互惠”的政策,看似維護了村民利益,實則將村民和集體利益置之度外,只要是對村幹部有利、對開發商有利,就以此作爲交易的前提和條件,從中牟取暴利及接受開發商的賄賂。(記者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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