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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二審時,當死刑結果宣判時,吳英當庭啜泣。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後,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網民們對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資本出路、金融壟斷、價值觀標准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一場罕見討論,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
爭議焦點
『億萬富姐』吳英該不該死?
1981年出生於浙江東陽農村家庭的吳英,2003年8月用2萬元開辦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開辦東陽吳寧喜來登俱樂部,同年4月開辦理發休閑屋,同年10月開辦東陽韓品服飾店;2006年4月成立東陽市本色商貿有限公司,後注資人民幣5000萬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包括洗衣業、連鎖酒店等在內的七家企業,崛起的速度不可謂不快。
此時,地方一家媒體對這位『億萬富姐』神乎其神的報道讓其一夜成名,義烏、東陽等地民間資金爭先恐後流入本色集團,甚至遠在溫州的銀行也搶著為其貸款。這一年,吳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為中國最年輕的女富豪。
但本色集團成立之前,吳英已負債1400多萬元,此後短短半年的時間內吳英先後注冊了眾多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按照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吳英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營造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非法集資7.7億元,至案發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鑒於被告人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為保護公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吳英的行為不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吳英辦千足堂、汽車租賃等店時,注冊資金僅14萬元,已經向俞亞素、徐玉蘭等人以每萬元每天30到50元為回報大量借款,遠遠超過民間借貸利率。
『從公開的材料看,集資詐騙的罪名是成立的』法學專家表示。但輿論給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集資詐騙罪裁定死刑後,短短半個月間,該案已經演變成一起法治事件,一個名叫『吳英案輿論匯總』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關評論;北大、清華、浙江大學等高校學者和一些知名律師致信最高院為其求情;有的網站開設的『吳英該不該死』投票顯示,絕大部分投票者認為吳英罪不致死。
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會輿論如此背離,實屬罕見。
專家看法
把吳英判死難解金融矛盾
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學專家、金融學家、社會學家普遍認為,用歷史的眼光看,我們身處一個市場經濟仍有待發育完善的特定歷史時期,一個民間金融功罪交集的時代,一個經濟快速發展推動的對資本的渴求和現行資金供給體制之間的衝突已經尖銳化和公開化的時期。這是吳英案成為法治事件的經濟背景。
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兩個市場的長期並存是不爭的事實。1986年,浙江的民間金融規模已經十分龐大,民資洶湧,行至浙江的許多小縣城,可以看到滿街俱是打著當鋪、一分利寄賣店、投資諮詢公司旗號的民間借貸中介。
浙江省政協常委、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院長錢水土說,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年了,但金融業總體上來說還是個相對壟斷性、高度管制的行業,金融市場還沒有完全開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的渠道沒法滿足。
浙江省2011年底對2835家企業進行問卷調查,在『貴企業從銀行貸款曾經遭遇』選項中,15%被拒絕貸款或者貸款額度被壓縮,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從銀行獲得貸款的難度比較大。
融資難、融資貴,促使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求助於民間借貸。對2835家民營企業進行的調查顯示,9%的企業表示『經常從民間高息借款應對資金周轉』,47%的企業稱『偶爾為之』。半數以上的企業涉足過高利貸。這樣的結果是,一方面許多企業從正規渠道不能以市場價格借到錢,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場極度活躍但也極度危險。
專家們認為,計劃經濟時代不會有『吳英案』,完善的市場經濟時代『吳英案』也不會受到如此眾多的關注。企業對資本的渴求和現有資金供給體制的矛盾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領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吳英判死刑,似乎難以有助於這個矛盾的解決。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說,『當民間金融正常運行時,相關部門默許它存在;當出現問題時又嚴厲制裁,這個惡性循環應該到了進行反思的時候了。』
據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間借貸一般維持在15%-25%的年利率,銀根縮緊的情況下,則高達60%甚至更多,而這也是資金鏈斷裂、非法集資案件爆發的前兆。
重要背景
11名被害人是放高利貸的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說,回顧歷史,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盛行『抬會』,抬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錢,這些老百姓對金融的東西知之甚少,有高額利息的吸引,大家就把錢交出去了。如果這錢拿不回來,是會波及到全家,甚至活命的錢都沒有了,直接危害社會穩定。所以當時對非法集資打擊非常嚴厲,也是這個罪名要定死刑的重要背景。
姜叢華說:『但是改革開放三十年後,在浙江民資富裕的地區,現在參與非法集資的出資人都是誰呢?都是掌握資本、有判斷盈虧能力、控制風險能力的人或者企業。他們往往套取銀行貸款或者其他資金來獲得高利,那這種逐利的風險投資能不能定為是被騙?如果是被騙,是不是說他這種利益需要保護?』
法學專家認為,在《刑法》中,當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時候,一般應該給予被告減輕或者從輕處理。在吳英案中,11名借錢給吳英的被害人實際上是職業高利貸放貸者,案發後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司法機關判刑,其中僅林衛平一人,就先後借給吳英4.7億元。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高艷東說,『在選擇極刑的時候應考慮到吳英的道德譴責性,又考慮到被害人的過錯性,更考慮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機性。』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起草《浙江省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時曾經研究過許多非法集資案,『在很多案件中,被告非法集資來的錢的用途會比較復雜,有些錢可能用於經營投資,有些錢可能用於個人揮霍,如果用於個人目的的消費,那麼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如果用於投資經營,最多只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所有款項必須一筆筆精細化認定,最後再根據罪罰相當的原則公正審判。』
新聞分析
集資者托關系送錢
議論背後是改革期盼
牛太昇、錢水土、李有星等法學專家、經濟學家認為,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集中體現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平的期盼。
——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進一步厘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導胡銘說:『比如說是否將借來的錢用於揮霍,是法律規定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溫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貸以後,相關資金用於包裝、擺闊等與經營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關系。』李有星等法學家建議,要創設一個民間融資的安全港制度,讓法律明確告知在什麼情況下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便於公眾自我判斷。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體制,破除金融市場的壟斷性,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出臺民間融資管理的綜合措施。
——需要治療整個社會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勞而獲的心態,讓自食其力、有付出纔有回報的價值觀成為社會主流。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義烏和東陽當地,集資者為了把錢送到吳英手中,還要開後門、托關系。浙江省委黨校副教育長吳錦良教授說:『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態是吳英式悲劇的社會土壤,不能忽視也無法回避。假如整個社會不回到現實中來,假如實體經濟至上還不能成為共識,吳英式的悲劇還會一再上演。』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