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實踐中,對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類犯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犯罪的認定,往往交織在一起,很難嚴格區分
●現有法律對民間融資的調整不足集中體現在刑法對相關罪名的規定不明確,民法規定過於單一,地方規定效力低下
今天下午,《法制日報(微博)》記者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在過去5年間,該省共有219人因犯集資詐騙罪而被判處刑罰,因集資詐騙獲刑人數從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5年增長數超過8倍。另據《法制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過去3年,浙江全省至少有10人因犯集資詐騙罪而被判處死刑、死刑緩期執行。
近日,溫州立人集團涉案22億元民間借貸糾紛進入司法程序,董事長董順生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浙江省非法集資案的頻頻爆發,再度凸顯了民間融資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界限問題。民間融資如何做到不越界?民間融資的安全港如何設計?《法制日報》記者就此展開了深入調查。
暴利下非法集資屢打不絕
2009年,麗水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7億元被終審判處死刑,溫州的高秋荷和鄭存芬均因集資詐騙1億多元被判處死刑。
2010年,紹興趙婷芝因非法集資2.7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台州王菊鳳因非法集資4.7億元被判處死刑;溫州陳少雅因非法集資5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杭州孫小明因集資詐騙1466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麗水呂偉強因集資詐騙2.6億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011年,麗水銀泰非法集資55億元,季文華被判處死刑,季林青、季勝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重刑仍然阻擋不了非法集資愈演愈烈趨勢。近日,溫州永嘉青年婦女施曉潔因涉嫌非法集資7億元、非法承兌匯票5億元被逮捕;溫州立人集團涉嫌非法集資22億元,董事長董順生被刑拘,企業被政府監管。
“通觀近年來被判處死刑的集資詐騙案件,有一個共同規律,就是她們都打着各種投資名目、籠罩着富婆的光環、建立定時還息的信譽,或與權力部門有某種牽連關係。”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說,這些案件的受害人都曾獲得過暴利回報,使得集資的利益鏈條不斷擴張。
《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近年來爆發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人大都在當地的企業或公司裏擔任法定代表人等要職,從事部分實業,並不乏虛構投資用途,如期貨、美容、酒店、房地產開發、礦山等領域。
高檔奢侈品消費成了她們的共同特徵,名衣、名錶、化妝品、跑車、別墅等成爲必要裝備——趙婷芝開跑車,好幾套別墅,全身名牌,一頓飯就要上萬元;陳少雅戴着歐米茄手錶,兩個LV包,Vertu手機,3輛名牌轎車;杜益敏是“買房不眨眼”,麗水、杭州、上海遍佈她購買的商品房和別墅……
“看她那架勢就是有錢人,她說要投資市政府採購、高速公路項目,以月利率2%至10%向我們借錢,前後共借了54萬元,中間也給了我們5萬元利息。”王菊鳳案的一對受害夫婦向記者透露說,“在我們這兒,還要費點勁、託關係才能借錢給她!”
一項來自浙江大學“民間融資引導與規範”課題組的調查顯示,浙江各地的民間融資利率水平不一,杭州的利率一般在10%至20%之間,有時高達35%甚至50%;寧波的年平均利率已達18%至36%;台州的年平均利率達15.56%,地區差異也較明顯,路橋區爲14.4%至18%,玉環縣則爲18%至24%,小額貸款公司的最高年利率達到了20.36%。
暴利驅動下,非法集資類案件屢打不絕。2009年是浙江省非法集資類案件的高發期:台州從2008年的15件涉案7.6億元,上升至2009年的24件9.3億元;金華市在2009年共有39件,相當於前後4年的總和;紹興市2009年54件,比2006年增加了4倍。
“浙江的民間投資是以其發達的民間金融爲後盾基礎的。”浙江金融職業學院翟敏對民間金融效率作了專門的分析,發現民間投資的效率值最高,民間融資中的借貸行爲和利率都是市場化,信息優勢明顯。當然,資本所有者的安全防範意識不夠,爲追求高額回報心存僥倖,從而導致非法集資案件的大量發生。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模糊
2009年以來,金融危機導致的民間非法集資的經濟犯罪案件陸續進入了司法程序。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透露,2011年,浙江各級法院審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涉衆型犯罪244件,判決挽回經濟損失5.4億元。
《法制日報》記者從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瞭解到,從2009年到2011年間,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5起,受害人達300餘人,執行標的額高達12.6億元。
該院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這些案件刑民交叉特點突出,單位與個人交雜,單位以民事債權人居多,如銀行、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個人基本上爲刑事受害人,多數爲普通職工,還有部分退休老人、農民、低收入者,除吸收公衆存款外還有信用卡詐騙等,涉案標的大,超過1億元的就有4起。
“在這批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定帶來了5方面的困擾。”海曙區法院曾嬌豔向記者介紹,首先是定性難,與合法民間借貸的界限不明確;其次是適用難,定罪標準過低;查證難,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模糊;信訪多,影響案件獨立審判;最後是追贓難,影響案件審判效果。
一名長期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向記者透露:“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初期確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但虧損額增大後,他們對自己能否還錢沒有把握,就會不停地編造理由繼續借錢,並有轉移錢財的傾向,確定犯意何時轉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難度。”
“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什麼是口耳相傳、社會不特定對象、揮霍、虛假信息、高息等問題沒有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而司法機關往往通過擴大解釋、類推解釋等來適用法律,使得法律適用難題在很大程度上轉變爲彈性較大的刑事政策問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導師胡銘教授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實踐中,對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類犯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犯罪的認定,往往交織在一起,很難嚴格區分。
在浙江律師倪衛星看來,就像航海家以燈塔來確定航線、辨明方向一樣,民間借貸需要明確的法律界碑,降低法律風險,不論是公民之間的借貸,還是公民向企業的融資,或是企業向公民的融資,甚至是企業與企業間的資金融通,現有的民事法律規制與刑事法律規制的配合與銜接上亟需作出調整。
加強政府監管避免民間融資越界
何時是合法的民間借貸,何時性質轉換走向了灰色,何時構成了詐騙?民間融資何以不越界?這個安全港在哪裏?
“現有法律對民間融資的調整不足集中體現在刑法對相關罪名的規定不明確,民法規定過於單一,地方規定效力低下。”浙江律師繆渭川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
“通過立法將民間融資行爲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中,使其法典化、合法化,再通過政策引導、規範民間資本的投資領域。”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李奇菲認爲,避免民間融資轉換爲非法集資的關鍵在於對合法融資需求從“堵”到“疏”的根本轉變。
要劃清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就需要對民間融資進行分類監管,而明確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建立民間融資監測機制、優化外部環境等成爲構建政府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
李有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推進政府監管的具體舉措上,主要體現在加強信息監測,建立民間融資信息採集機制;建立備案制度,從政府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信息查詢制度、登記備案利率保護制度、登記備案稅收優惠制度、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風險預警機制、定期磋商的溝通協調及金融風險救助制度等,全面構建民間融資政府金融監管的措施與程序,還應廣泛開展民間融資服務中心的試點工作,建設民間融資的服務平臺。
據瞭解,隨着國內首個《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出臺,浙江正探索對民間融資實行自願備案與強制備案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對鉅額融資實行強制備案以預防金融風險,對自認融資額度小且較安全的融資主體,採取自願備案方式,給予融資主體對利弊得失充分考量的自由空間,從而使備案制度適應了民間融資的靈活性和風險性,通過規範引導與監管,爲民間融資打造一個安全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