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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段時間,劉立旺就將自己撿來的廢品賣到這個收購站。 |
劉立旺在王小庚家生活期間的灶臺。 |
王小庚就是在這裡生活了十多年。 |
十幾年前的一個清晨,未央區百花村村民王小庚將路邊流浪漢劉立旺帶回家中,十幾年後,劉立旺將王小庚告上法庭,索要30萬元勞務費。一時間,各種議論紛至沓來:“人都要有良心麼,要不是當初人家好心收留,哪裡還有他的今天,真是白眼狼!”“免費使用勞動力,現在看人家上年紀乾不動活了就趕人走。”……
他們曾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十幾年
“這事對我們現在的生活影響很大,30萬的巨額索賠款也讓我們無法接受和承擔。” 2012年2月3日上午,記者來到未央區譚家鄉百花村王小庚家,王小庚外出未歸,聽說記者是來了解關於“流浪漢索賠30萬”一事,王小庚的妻子賈女士情緒非常激動,一開口眼淚就奪眶而出:“不想提這件事,只要一提起來,我就難過,真沒想到,這事會發展到今天這個樣子。”
“當時領回來,穿得破破爛爛的,話也說不清,我當時都不知道這個人是乾啥的。”賈女士回憶起十幾年前收留劉立旺的情景時既傷心又氣憤:“幫他洗臉、喂水、喂飯、換洗衣服、看病,並讓他住到家中,誰料想到頭來他會反過來這麼對我們。”當年,對於丈夫突然領回來一個連話都說不清的流浪漢,賈女士頗有微詞,但是在丈夫反復勸說下,且見劉立旺確實可憐,她也沒有再多說什麼。
當天賈女士情緒激動,以至於無法和記者繼續交流,記者只能離開王家。
2月4日上午,王小庚委托其代理律師賈新萬向記者轉述了劉立旺在王小庚家十幾年的生活狀況。
“2000年10月份,王小庚開拖拉機路過城北麻家什字附近,將流浪者劉立旺撿回,沒多久,在王家人的照顧下,其精神狀態有了明顯好轉。”趁劉立旺神智清晰,王小庚多次詢問其姓名、籍貫、家裡還有何人等。賈新萬說,“一問三不知,只知道要吃的。”據王小庚回憶,劉立旺只是哭個不停。為了勸其離開王家,村裡其他人也試著與其溝通,劉立旺只是搖頭,堅決不離開王家。
“當時轄區派出所民警到王家,要給劉立旺辦暫住證,因其沒有身份證,民警准備將他帶回派出所,再送到救助站。”賈新萬說,劉立旺死活不肯去救助站,大哭大鬧要求回王家,直到跟王家人同吃同住在一起。
2004年,百花村改造,王家再次勸說劉立旺離開,未遂。“他雖仍住在王家,但從那時起,他靠撿破爛維持生活,撿破爛收入王小庚及家人從不過問。”賈新萬說,時間長了劉立旺與王家人相處得像一家人一樣。王小庚的兒子結婚,劉立旺隨了500元的禮金,以感謝王家的收留。
2011年9月24日,劉立旺突然患病,王小庚立即將其送到醫院救治。住院期間,劉立旺與湖北病友閑談中想起來自己家也在湖北,便向王小庚說他想回去看看。“王家人便很快給劉立旺購買了車票,以及新衣服、手機等,並給了他5000元。”賈新萬說,2011年10月1日,王小庚一家將劉立旺送上汽車,臨走,王小庚又給了劉立旺200元零用錢。
他們的確切關系成為爭議焦點
2011年10月7日,劉立旺家人突然上門找王小庚,索要劉立旺的勞務工錢。
之後,兩家人為此事多次交涉無果,劉立旺遂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起訴,2011年12月4日,該案開庭審理,當天的庭審持續了4個多小時後並沒有當庭宣判,12月20日,此案第二次開庭審理,仍未當庭宣判,法庭決定待合議庭合議後擇日宣判。
王小庚萬萬沒想到,十幾年前他一個好心舉動,今天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如此大的痛苦和傷心。而劉立旺的家人及親戚,對於劉立旺由當年“失蹤”的小伙子變成現在一個乾瘦、且身患重病的老頭的事實無法接受,他們既激動又氣憤,覺得王家白白使喚了劉立旺十幾年,現在看他生病了,纔將其趕回湖北老家。
王小庚劉立旺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到底是什麼關系?
“經過我們走訪取證,王小庚當時開了一家電器維修店,根本無暇顧及家裡的農活。”劉立旺在王家養殖場養豬一事,劉立旺的代理律師胡獻英認為,當時百花村很多人家都以飼養家畜作為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之一,而一些村民也已證實了這點。
“有人會說,一個精神病患者怎麼還要勞務費?這其實是一個誤解。”胡獻英說,智障患者和精神病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劉立旺有點智障,腦子反應慢,轉不過來彎,但是一般技術含量低的勞動,他都可以乾。而且乾活實在,髒活、累活他都不挑。”而當時王小庚的妻子既要照顧兩個孩子,又要乾家務活,根本不可能有精力再養幾十頭豬、兩頭牛。劉立旺當時參與王家養豬場的工作,屬事實勞務關系,而不僅僅是日常家務活。”胡獻英說,按湖北省農、林、牧、副、漁產業2010年人均收入估算,王小庚應該賠付劉立旺30萬勞動報酬。
“王小庚當時是有開養殖場的打算,但是第一年就失敗了,將養豬場承包給了村裡其他人,自己家也就是養了兩三頭豬。”賈新萬說,劉立旺與王家所有成員一樣,同吃同住,他想乾活時,就幫著王家乾點力所能及的活,從來沒人強迫他。2004年,百花村土地被征用,劉立旺就自食其力了,僅住在王家,根本不存在僱傭勞動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我覺得是一種延續救助的關系。”
而對於劉立旺走失流浪街頭被王小庚撿回來的時間,雙方也分歧較大。
“他是1994年丟失的。”胡獻英說,雖然劉立旺是智障,一般能記住的東西很少,但是他不會撒謊,劉立旺自己提出來是1994年去陝西尋親戚迷路的;其次,劉立旺老家的鄰居和同村村民也認為劉立旺是1994年出走的;“再次,劉立旺的堂弟入贅在陝西咸陽禮泉某地,劉立旺1993年就在堂弟家裡住著,幫著放羊、乾農活。”胡獻英表示,據他了解,1993年春節,當時39歲的劉立旺回到湖北,過了一段時間,他又想到堂弟家去乾活,接著就出走了。胡獻英說,案件開庭審理後,針對1994年劉立旺被家人接回湖北的說法,王家沒有以合理的程序來否認。“以上種種證據說明,劉立旺是1994年在西安迷路。”胡獻英分析。而王小庚一方則認為,劉立旺是2000年被自己救回家中。“收留劉立旺不久,王家打算將劉立旺送往派出所,通過派出所將其送到救助站一事,也被知情者原百花村治安主任的妻子證實確有此事,並在庭審時出面作證。”賈新萬補充道。
劉立旺在王家的生活究竟怎樣?
記者走訪了百花村部分村民。“王家人平時把家裡鑰匙給他一把,可見人家就沒有把他當外人。”百花村治安巡防警務室治安員王福民說,村裡人都認識劉立旺,腦子不清楚,在王家住著的時候很自由,想乾活就乾,不想乾活也沒人強迫他。村民楊阿姨則回憶道:“王小庚夫婦在外面工作,很少在村裡待,劉立旺跟村裡的人沒啥區別,很自由。”
至於王小庚家有沒有養殖場,鄰居張大姐表示不清楚,而對於劉立旺王小庚對薄公堂一事,她認為“在一個屋檐下住了十幾年了,就像一家人一樣,怎麼可能沒有感情麼,有啥事不能坐下來協商解決,這樣太傷人心了”。
專家觀點
應盡快出臺救助機制操作細則
“王小庚和劉立旺之間的糾紛走上了訴訟道路,與王小庚的救助方式欠妥也有一定關系。”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專家廉高波分析,首先,王小庚容留劉立旺在家中十幾年,期間雖然多次有將劉立旺送往救助站等意向,因各種原因,最終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協助劉立旺返家。直到十幾年後劉立旺患病,王家協助劉立旺返回家鄉。其次,十幾年間,王小庚並沒有上報當地的民政等政府相關部門並征詢其意見,私自將劉立旺容留在家中。劉立旺失蹤十幾年後帶病返回家中,劉立旺的家人必然關心其這些年的生活狀況。
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但對於社會組織、個人對流浪人員的幫助方法和細則,有可能會在實際生活中產生一些問題,一是無法避免個別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對流浪人員救助為借口,引誘、販賣、奴役智障人員等非法現象。其次,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對流浪者實施救助時無所適從,不知如何合法、合理的進行救助。
廉高波表示,對流浪人員救助,亟需細化社會組織、個人對流浪人員的救助細則,社會組織、個人對流浪人員的救助應當在政府的監管下進行,建議由國家民政部門進行統一監管,並組織實施。
據了解,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管理的制度,也建立了相應的救助管理站,政府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平臺,加大相關人員配置與培訓、提高財政資金保障力度,鼓勵慈善機構、社會組織、個人對救助站進行捐助,鼓勵相關社會組織、個人對救助站提供義務服務、專業心理疏導服務等。
建議雙方最好協商解決
對於劉立旺向王小庚索賠30萬元案件,廉高波認為,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無法判斷劉立旺工作的勞動價值,也就是說,劉立旺提出30萬元的索賠額,缺乏有力證據支持。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僱傭關系設立的相關方均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相關方有設立僱傭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就目前所掌握的信息來看,很難准確判斷劉立旺當年的認知、判斷能力,也不能判斷出當年劉立旺是否和王小庚有設立僱傭關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很難認定劉立旺和王小庚之間的僱傭法律關系成立。
從道德層面來說,王小庚收留劉立旺十幾年,存在對他管吃管住這一事實,避免了劉立旺因不識字、語言不通而四處流浪等可能遭受的更為糟糕的局面,從某種程度上講對劉立旺是一種救助;同時,劉立旺在王家中未受到苛刻對待,他在王家生活期間,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勞動,可能也為王家做出了一定貢獻,創造出了相應的勞動價值。因此,建議本著社會公德的原則,從人性善良的角度出發,通過調解來處理二人之間的糾紛較為妥當。
業內看法
個人對流浪人員的救助應以短期為宜
個人究竟應該怎樣實施救助?西安市救助站副站長伍國典表示,市民如果發現流浪者需要救助時,可以先勸說其本人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或者撥打110通知轄區派出所,派出所將其送往救助站。伍國典介紹,僅2011年一年,市救助站就為流浪乞討者提供救助15000多人次,目前在救助站接受站內救助的有70多人,這些人以老年人和智障者居多。對於一些具備行為能力者,救助站為其購買返回其原籍的車票,護送回家。目前,為流浪者提供的救助方式以這種方式為主。
“市民對流浪人員的救助應當以短期或即時救助為宜。”廉高波說,市民對於流浪人員的救助時間不宜過長,建議以即時救助為佳,盡量幫助流浪人員返回住所地或者家庭所在地,不要容留流浪人員長期在家裡生活,從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