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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爺的兒子
天津北方網訊:一位神志不清的老人,在入住養老院期間走失。多日後,老人死在了西青區的農田裏,老人的家屬將養老院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其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老人親屬5.8萬餘元。
73歲的孫大爺患有老年癡呆和小腦萎縮等疾病,但並未確診。去年6月,孫大爺的子女將父親送到養老院護理,每月護理費爲1260元。而且答應先讓孫大爺試住一個月,孫大爺的子女還交了1000元押金。
“9月17日中午,我突然接到養老院的電話,稱我父親不見了。根據錄像上的記錄,父親是在當日9點多走出養老院的。”孫大爺的兒子說。接下來,孫大爺的子女和養老院工作人員開始尋找老人,考慮到老人可能向郊外走去,雙方商定由老人子女在東麗和北辰方向尋找,而養老院人員則去津南和西青搜尋。養老院報了警,且刊登了尋人啓事,但搜尋沒有任何結果。
“去年10月1日,警方通知我們,父親的屍體在西青區張家窩西琉城村附近的田地裏找到了。屍檢鑑定爲:排除暴力工具打擊致死。”
庭審中,原告稱,老人入院時,他們曾口頭告知被告,老人存在老年癡呆、小腦萎縮等症狀,並要求被告悉心照料。雖然繳費項目爲自理。但僅限於在養老院內自行料理日常生活,不能隨意出入。被告在管理上存在嚴重漏洞,其失職行爲導致了老人的死亡,給其家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損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2萬餘元,並退還9月份的養老費用和押金共計2200餘元。被告表示,孫大爺入住時,原告隱瞞其患有老年癡呆、小腦萎縮的真實情況,選擇自理項目,並表示不打算長住,故而未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均無證據可證實所述屬實。該案經調解,未達成和解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無權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但孫大爺在被告管理範圍內生活、活動,被告應盡到管理職責,對於其活動範圍有所瞭解。被告未及時發現孫大爺走失並錯過尋找的最佳時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此過錯不是必然導致孫大爺的死亡。故根據情況確定被告承擔責任的比例爲30%。
本市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滕金表示,本案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養老服務合同關係,養老院應當負有老人健康、人身不受侵害的義務。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鄭東方攝影新報記者崔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