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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州日報》報道近日,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遺失物品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該規定正在徵求意見階段,市民可以在2月19日前向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
《規定》指出,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如領回的失物屬貴重物品的,還須憑街、鎮政府或工作單位的證明(境外人員憑護照或回鄉證)方可認領。委託他人代領失物的,應憑失主的委託書、失主的證件和代領人的身份證認領;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規定》明確對拾金不昧有顯著成績者獎勵: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
據廣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稱,社會應鼓勵拾遺者將拾獲物品交給招領機構,這樣失主丟失的東西纔能有處可尋。“給一定比例的利益,讓他們有積極性,就是最好的鼓勵。”考慮到拾得者要妥善保管物品,還要打電話找尋失主、將拾物交到公安機關,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可有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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