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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莫小松
《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將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的,可在居住地享有子女與常住戶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務權益。
流動人口可享8項權益
根據辦法,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居住和享受該辦法規定的公共服務的證明,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適用。流動人口在同一居住地登記並領取居住證,連續居住滿一定期限、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收入的,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流動人口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流動人口持有居住證的,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務的權益: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子女與常住戶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免費享受預防接種、預防傳染病、婦幼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育齡夫妻免費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諮詢指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活動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符合條件有望享受公租房
根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爲流動人口提供與常住戶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業服務,組織取得資質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合作開展委託、定向、訂單、跨區域培訓,引導流動人口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同時,應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錄用流動人口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履行勞動合同、落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等情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調解、仲裁流動人口提請的勞動爭議案件。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本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檢查督促全日制公辦中小學校接收流動人口子女入學,保障流動人口子女享有與常住戶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爲流動人口提供房屋租賃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將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口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範圍。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進社區,提高流動人口的法律意識,暢通流動人口尋求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渠道。
居住證實行年度簽註
居住證如何辦理?辦法規定,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16週歲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年度簽註,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公安機關規定。
根據辦法,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申報居住登記。在旅館登記住宿的除外。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地住址變動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元罰款。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年度簽註,不收取費用。因遺失、損壞補領、換領居住證或者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重新申領居住證的,收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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