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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備受關注的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在丹東中院迎來一審公開宣判。
去年12月公開審理,近兩月後,首批9名被告受到判決。其中,黃俊杰、陸俊、萬大雪、周偉新“四大黑哨”分別被判有期徒刑7年至3年零6個月不等。
2月16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批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黃俊杰、陸俊、萬大雪、周偉新等4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7年至3年零6個月不等。呂鋒等5人被判6年零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適用緩刑,1人免予刑事處罰。廣州市衆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被判300萬元罰金。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陸俊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爲相關足球俱樂部及相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7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1萬元。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黃俊杰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爲相關足球俱樂部及相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20餘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8萬元、港幣10萬元。
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偉新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爲相關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萬元。2009年,周偉新爲謀取賭球贏利等不正當利益,對黃俊杰等4名足球裁判員行賄8筆,共計人民幣35萬元、港幣10萬元。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萬大雪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爲相關足球俱樂部及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11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4萬元。
2001年,被告人呂鋒爲感謝時任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南勇(另案處理)在工作中給予的關照,送給南勇人民幣5萬元。2007年至2009年,呂鋒在擔任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廣州市衆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衆一公司)獲得相關活動的承辦權,收受該公司執行總監、被告人孫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東紅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中超公司業務副總監、被告人楊峯,工作人員、被告人張祖建利用協調該活動的職務之便,爲衆一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收受衆一公司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丹東中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黃俊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萬大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周偉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被告人楊峯、張祖建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峯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張祖建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單位衆一公司、被告人孫杰、李東紅均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衆一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孫杰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李東紅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宣判時,丹東地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羣衆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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