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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轟動一時的北京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石柏魁的兩名辯護人同時出庭爲其辯護。上午9時30分,身穿北京第一看守所3號囚服的被告人石柏魁被押解到庭,石柏魁的姐姐和哥哥到庭旁聽。
公訴人一共指控了被告人石柏魁三項犯罪行爲,除故宮盜竊案以外,石柏魁還在一家曾打工的火鍋店,盜竊了一臺筆記本電腦,一部手機和裝有500餘元現金的錢包。石柏魁在故宮盜竊之後,被抓捕前,又在一家網吧裏盜竊了一部手機。對以上3起犯罪行爲,被告人供認不諱。
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控辯雙方圍繞着故宮失竊物品的數量及價值等細節展開了激烈的質證。公訴人稱經覈實,香港兩依藏博物館爲被盜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共計41萬元,其中3件丟失的被盜物品投保金額共計15萬元。公訴人出示新的證據顯示,9件展品購入價165萬元。
辯護人則表示,公訴人出示的保險單應該是所有展品的價值總和,並非這9件展品購入價,因此辯護方不予認可。
到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意見認爲:被告人實施的三次盜竊行爲構成了盜竊罪,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後果嚴重,所盜竊物品珍貴稀有,具有不可複製性。建議法院合議庭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對於公訴人的指控,石柏魁的第一辯護人認爲,依據庭審事實,以及相關證據,對被告人所犯盜竊罪沒有異議。但是案件的部分事實不清,盜竊數額無法確定,故宮失竊物品數量還存在爭議。被告人幾次供述被盜物品有6件或記不清了,而最後公佈的失竊物品卻有9件。辯護人認爲,盜竊數額的明確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投保價值不能被認爲是財產本身的價值。故宮失竊物品與國家文物局批准的名稱不一致,物品是否被更換目前並不清晰。另外,被告人主觀惡意不大,沒有事先準備,應是順手牽羊所爲。這和普通的溜門撬鎖區別並不大。在故宮裏盜竊並不是法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所以應處以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柏魁的第二辯護人則認爲,被告人沒有帶出故宮的五件展品,應該認定是盜竊未遂的部分。
對於辯方意見,公訴人答辯到,盜竊數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審判應當考慮其他犯罪情節,綜合考慮,適當量刑。
被告人石柏魁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對犯罪行爲後悔。法院未當庭作出判決。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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