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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辦發〔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推進城鎮化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努力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取得明顯成效。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又相繼推出農村人口落戶城鎮的政策措施,積累了一些經驗,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地方不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片面追求城鎮規模城鎮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類別不顧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一味放寬落戶城市的條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國家政策,損害羣衆切身利益。對這些問題如不高度重視並及時妥善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城鎮化依法健康有序進行,嚴重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也直接影響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爲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繼續堅定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的政策。同時,遵循城鎮化發展規律,統籌推進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必須立足人口大國的基本國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特別是容納就業、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必須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必須堅持統籌規劃,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須堅持分類指導,做到積極穩妥、規範有序。
二、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三)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四)在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中西部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的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年限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並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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