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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
(六)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七)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避免擅自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損害農民權益。
(八)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爲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四、着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
(九)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十)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使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
(十一)採取有效措施,爲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今後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按程序報批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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