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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與朋友在本市河東區某酒店用餐,醉酒後走下樓梯時不慎摔倒,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其死因爲急性顱腦創傷。日前,受害人家屬以樓梯溼滑油膩,而酒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被害人摔倒爲由,將酒店告上法庭。
案發當晚,陸某和幾個朋友在河東區某酒店吃飯。期間,陸某喝了約250毫升白酒。晚上22時許,衆人離開房間下樓時,陸某不慎摔倒,之後便開始嘔吐,大小便失禁。朋友見狀趕忙開車將陸某送往醫院搶救。經醫院檢測,陸某血液中酒精成分爲200mg%(大於50mg%即爲酒精中毒)。入院診斷爲昏迷原因待查,酒精中毒,低血鉀症。入院第五天,陸某死亡。死亡診斷爲急性顱腦創傷、顱骨骨折、呼吸衰竭、急性酒精中毒、吸入性肺炎等。死亡原因是急性顱腦創傷。
處理完喪事後,陸某的妻子康女士和兒子小陸將陸某吃飯的酒店告上法庭。他們認爲,被害人在酒店私自改建的樓梯上摔傷致死,被告酒店作爲經營單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酒店樓梯上水漬較多、溼滑油膩是造成被害人摔倒進而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以被告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爲由,索賠45萬元。
兩審法院認爲,按照法律規定,從事餐飲服務行業的單位,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就本案來講,死者陸某在被告酒店處就餐後離去時摔倒並伴有嘔吐、小便失禁等現象,被送至醫院搶救後死亡。死亡證上註明的直接致死情況爲硬膜下血腫、腦疝。原告康女士和小陸以被告酒店地板和樓梯均未做防滑處理,地面水漬較多,溼滑油膩,沒有設置規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等理由,主張其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陸某死亡,但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相反,死者陸某作爲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應該知道大量飲酒的後果。根據醫院的檢查結果,陸某送檢的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明顯高於中毒量幾倍,已經達到中毒醉酒程度。其在重度醉酒情況下思維及行爲均無法控制,其摔倒與大量飲酒有直接關係,故原告主張被告酒店未盡安保義務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而被告酒店作爲餐飲服務企業,應對客人大量飲酒的行爲給予提示、勸阻,以及事後及時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被告酒店在此方面管理存在不足需要改進,故法院酌情判決被告酒店承擔5萬元的補償責任。(記者 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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