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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成本降低多部門出臺政策支持水利發展
記者27日從水利部獲悉,爲落實中央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部署,中央有關部門積極出臺政策措施,包括降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成本,確保農飲工程建設土地供應、補助中西部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等。
發改委:降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成本
據水利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1年以前,我國大部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價格在0.8元/千瓦時以上,電費約佔農村水廠運行成本的1/3至2/3,部分高揚程農村飲水工程甚至達到70%以上,與農飲工程的公益性性質極不相稱,也給工程良性運行帶來很大困難。
2011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的《關於適當調整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爲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
據悉,各地按要求積極落實農飲工程用電政策。截至2011年底,全國除西藏由各市、縣直接執行政策外,所有省區市均出臺政策,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其中,北京、山西、廣西、貴州、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省區市明確執行農業排灌用電價格。
這位負責人表示,該政策的執行,結束了農飲工程供水用電執行非普工業用電或商業用電價格的歷史,使電費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運行成本平均降低10%至15%。
財政部、水利部:補助中西部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
該負責人介紹說,爲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2011年12月,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了文件,明確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從中央水利建設基金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中安排。
中央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爲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的縣級水利部門或其所屬水管單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務的水庫工程、水閘工程、堤防工程、控導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壩工程,納入中央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東部地區中享受中西部地區政策的縣,也被納入中央補助範圍。視財力可能,加大對新疆、西藏以及雲南、甘肅、四川、青海等4省藏區的支持力度。
據瞭解,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實施維修養護項目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重點支出。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和平衡預算。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土地供應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爲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土地供應,2012年2月,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聯合發佈文件,要求各地將農飲工程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列入縣市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項目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原則上使用集體土地,不實行徵收,但日供水千噸萬人以上飲水項目用地也可實行徵收;項目選址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按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
同時明確,農飲項目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報有審批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項目用地要嚴格控制規模,節約集約,並防止以飲水安全爲名進行其他項目建設。《通知》還要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飲水項目用地報批具體操作辦法,簡化報批手續,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利益給予保障。(記者於文靜)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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