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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我錢?別想跑! |
天津北方網訊:員工盜竊老闆錢財後,由於處置不當,這名老闆卻犯了兩項罪。法院認定,這名老闆先是非法拘禁竊賊,而後又收留其工作和居住,其行爲分別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和窩藏罪。
案情回放 員工偷錢竟被拘禁
男子蘇某是外地人,案發前來到天津靜海縣沿莊鎮某村齊某經營的塑料文具製品廠打工。但在打工期間,蘇某曾先後三次進入該廠辦公室實施盜竊,共盜竊齊某放在辦公桌抽屜裏的人民幣6800元。最後一次丟錢後,齊某懷疑是蘇某盜竊了他的錢,並很快在一家棋牌室裏找到了正在賭博的蘇某。當時蘇某承認三次盜竊了齊某的錢財,齊某聽後大怒,先是讓蘇某寫了一張欠條,然後把他帶回了廠裏。
法院查明,當天下午,齊某爲了讓蘇某歸還自己被盜的現金,將蘇某關進廠內的屋裏,並用拴鐵鏈和鎖屋門等手段對其進行關押、看管,並安排王某負責給蘇某送飯。在被關了三天之後,蘇某於凌晨擇機逃走。齊某發覺後向公安機關報警。四個月後,蘇某主動給齊某打來電話,說打算還錢,而且還想回來工作。齊某說,“因爲當時工人不好找,而且蘇某如果回來,自己被偷走的錢還可以歸還,所以我就同意他回廠來了。”蘇某在這裏又幹了幾個月,並歸還了齊某3000元錢。但因爲嫌棄工資低,蘇某找了個機會又跑了。很快,齊某在靜海火車站找到了蘇某,而後通知派出所將其抓獲。沒想到過了幾天,民警卻將齊某傳喚至派出所,他居然被逮捕和公訴了。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爲,被告人齊某爲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另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隱藏處所,其行爲構成窩藏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齊某拘役4個月;犯窩藏罪,判處拘役5個月,決定執行拘役8個月,緩刑1年。蘇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
律師說法 受害人維權要合法
劉建律師表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不得私自對他人實施拘禁或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否則都將受到法律嚴懲。本案齊某本來是盜竊案的受害人,應該依法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但他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觸犯國家《刑法》,由受害人變成了被告人,並將被處以刑罰,這是可悲可嘆的。
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高君賢董印莊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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