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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預防醫學會、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與中國控制吸菸協會於2012年2月25日聯合召開“兩會代表/委員控煙座談會”,20多位兩會代表、委員就“政企分開”、“降焦減害”等當前我國控制菸草危害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同與會專家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和積極的交流,一致認爲控制菸草危害是保障人民健康、減少疾病危害、減輕社會負擔、改善民生的大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爲本的施政理念的具體實踐。他們的建議如下。
-建議一關於儘快制定《菸草危害預防控制法》的議案
建議國家儘快制定《菸草危害預防控制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部委,邀請社會有關各方參與,制定國家菸草控制中長期行動計劃,明確各階段菸草控制目標、措施,開展菸草控制的項目,減少菸草使用和被動吸菸。
-建議二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法》的提案
建議《防止二手菸草煙霧危害法》應符合《公約》第8條及其實施準則的要求,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明確規定所在單位負有該場所二手菸防治的義務,明確規定執法主體以及違法行爲應負的法律責任。
-建議三關於將“低危害捲菸製品研究”的管理納入國家藥監局管理的建議
建議國務院把“低危害菸草製品”的研發審批權從國家菸草局移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對申請上市的“低危害捲菸產品”的科學證據進行審查,並由食品藥品監督局批准是否上市。
-建議四關於科技部加強低危害捲菸製品研究和管理的建議
建議參照國際上對“低危害菸草製品”管理規定,科技部制定“低危害菸草製品”研究的證據類別和證據標準。科技部對過去5年來已經獲得國家獎的“低危害捲菸製品”研究結果,按照通行標準進行審查,公佈結果。
-建議五關於國內菸草包裝應採用圖形警示標識的提案
建議由國家質檢總局與衛生部制定《境內菸草製品包裝標識辦法》,在中國所有生產、銷售的捲菸製品包裝上,由政府下令強制印上符合《公約》及其實施準則要求的圖形警示。
-建議六關於質詢工業信息化部控煙履約不作爲的動議
建議國務院重新調整“履約領導小組”。不讓中煙總公司一體的菸草專賣局繼續成爲“履約領導小組”的成員。
-建議七關於借修改《廣告法》之機全面禁止菸草廣告的提案
建議對於菸草廣告,應該使用單獨的條款來規定,不應與其他製品(產品)廣告放在一起。修改後的《廣告法》明確寫入“全面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或者禁止所有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建議八關於提高菸草製品稅率和價格的提案
建議在“十二五”期間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將我國菸草製品稅率提高到60%以上。建立稅價聯動機制,使稅率的提高更直接地反映到零售價格上。
-建議九關於菸草行業政企分開的提案
建議國家菸草專賣局與中國菸草總公司應儘快實行政企分開。中國菸草總公司只作爲國有公司存在,切斷二者在組織、人事和利益上的一切聯繫。
-建議十關於調整我國控煙履約機制的建議
建議考慮到《公約》本身是公共衛生條約,各國控煙履約又多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設在衛生部。
-建議十一關於成立國務院控煙履約領導小組的提案
建議由國務院成立“履約領導小組”,由一位副總理任組長,統籌全國控煙履約規劃,指定控煙相關政策、措施,籌備控煙立法。
-建議十二關於修訂《菸草專賣法》的提案
建議《菸草專賣法》應更名爲《菸草專賣管理法》,並明確規定第三方監督機構。
-建議十三關於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捲菸進行監督管理的提案
建議授權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我國捲菸及其添加劑管制工作。
-建議十四關於加大對菸草控制投入保障人民健康的提案
建議建立國家統一的菸草控制籌資機制,整合各相關方資源,爲國家層面的跨部門跨行業的菸草控制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建議十五關於《慈善法》中全面禁止菸草企業捐助的提案
建議在擬製的《慈善法》中明確:禁止菸草贊助。
-建議十六關於撤銷和禁止用菸草品牌冠名希望小學的提案。
建議提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撤消各地用菸草品牌冠名希望小學、廣告牌及題詞;並杜絕類似違法行爲再次發生。
-建議十七關於制定《禁止公款消費菸草製品的規定》的提案
建議鑑於目前菸草腐敗嚴重性,還沒有一個強制性的法律、文件去約束公務員公款菸草消費,因此有必要單獨制定《禁止公款消費菸草製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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