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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秀紅在回答新京報記者關於地方政府幹涉法官辦案問題時說:“領導過問案件,這很正常,沒有不合適。”(據3月13日《新京報》報道)
其實,這裏有兩個含義完全不同的詞:新京報記者問的是地方政府“干涉”法官辦案;而王秀紅委員回答的是地方官員“過問”案件。應該說,作爲地方政府的官員,對於本地的案件辦理情況進行了解、詢問,這確實沒有什麼不妥,法律也並不禁止這種做法。而且,法院和政府互相溝通情況,有助於法院更好地開展工作,維護司法公正。
但是,這裏的問題是“過問”的具體情況:政府以第三方的中立立場“過問”是可以的;如果政府就是案件的當事一方,那政府爲了避嫌,也就不應該過問;此外,“過問”也只能限於瞭解案件情況,而不能向法院表達自己的傾向性意見,更不能要求法院在審判時予以採納。否則,“過問”就過格了,就已經是“干涉”法院辦案了。可見,“過問”很正常,“干涉”不正常。
地方政府爲什麼不能干涉法院審判案件?這其實是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那麼,在當前情況下,地方政府對法院案件的關注,究竟是否存在越界的干涉?我們雖然沒有具體的數據,但無可爭辯的事實是,確實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官員干涉法院的審判。就在同一新聞中,全國人大代表、昇華集團董事長夏士林表示,“有些地方的保護主義很嚴重。”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也坦承,在基層兩院辦案中,有的時候依法獨立正確行使審判權還是會受到干擾的。而前不久的媒體甚至報道,株洲市房管局產權處正副處長都因受賄罪被法院判刑。值得關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審判決書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請求法院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赫然出現在所列舉的證據中。
上述地方政府對案件的“過問”就已變成了“干涉”,顯然越過了“正常”的界線。對此,王秀紅委員是否也認爲“正常”?聯繫到她接着說的“現在社會上有種風氣,有官司就要找人,似乎已經成了潛規則”,難道這就是政府“過問”案件正常的理由嗎?(文/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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