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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裕章昨天出庭受審
『文裕章拔掉病危妻子氧氣管涉嫌故意殺人』續聞
發生在深圳的文裕章拔管殺妻一案(詳見羊城晚報2009年2月至2011年7月報道)時隔1年多之後再起波瀾。14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深圳進行二審開庭。一改一審開庭時對『拔管前胡菁是否腦死亡』的爭論,昨天庭審中,『文裕章是否有小三』以及『是否已取得丈母娘的諒解』被擺上法庭辯論的重要位置。
文裕章和胡菁的家人昨天都到庭旁聽,庭審時,文裕章幾度泣不成聲。胡菁母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文裕章口口聲聲說要贍養她,但1年多來文裕章和她斷了聯系,過年過節也從無電話問候,讓她非常失望。
昨日14時,離開庭還有半個小時,文裕章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文裕章在檢察官的引導下回憶起當日事發經過時,聲音哽咽,多次失聲痛哭,被法官和檢察官多次要求注意控制情緒。文裕章說:『我對我老婆的感情,不是像你們說的那樣(不忠),我是深愛著她。那段時間我工作很忙,我還答應她忙完這段時間後一起出去旅行。』文裕章描述,當天他們一起帶小孩到海邊玩,大家玩得很開心也很累,晚上胡菁在家中突然暈倒後,他馬上送去醫院,並且給醫生下跪,請求醫生盡全力救治,『那幾天我除了回家洗澡的時間,就一直待在重癥監護室外。探病時間就進去給我太太按摩一下手腳,跟她說話,希望她能醒來。』
對於事發當日拔掉妻子氧氣管的動機,文裕章的說法跟一審庭審時一樣:自己是經歷過父親做開喉手術後仍痛苦死去,不想妻子也經受同樣的痛苦,所以拔掉了氧氣管。
庭審焦點
焦點一:文裕章是否有小三
公訴人當庭表示,種種證據足夠證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作案的動機並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顯示,文裕章在妻子臥床期間,頻繁與另一名年輕女子通電話,根據移動通信的記錄,兩人常半夜三更通話,時間有時1個小時,最長的甚至超過3個小時,即便胡菁在搶救期間也是如此。該名女子還給文裕章發了很多曖昧短信。公訴人認為,兩人的關系已經超越了普通朋友關系,說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
文裕章辯駁說,他和這名女子是同事關系,平時比較談得來,妻子出事後,該女子常在電話裡開導安慰他。對於曖昧短信,文裕章表示當時自己已經在看守所裡了,事後看到這些短信也覺得『莫名其妙』。文裕章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這些曖昧短信只能說明這名女子個人的想法,與文裕章無關。
焦點二:是否獲家屬的諒解
公訴人認為,雖然文裕章賠償了胡菁家屬128萬元,但胡菁的家屬並沒有出具對文裕章的諒解書,此後還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這說明盡管文裕章能夠積極賠償,但胡菁家屬並未達成對文裕章的諒解。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表示,文裕章家人當初將128萬元賠償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時,就已經帶有附帶條件———胡家出具諒解書,否則不需要將款項支付給胡家。胡家既然收下了128萬,就應該表示了對文裕章的諒解。此外除了胡家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兒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親屬,文裕章的女兒也寫了一份對父親的諒解書,請求法庭對文裕章從輕判處,讓父親回到他們身邊。
文裕章的辯護人還當庭將文裕章和胡菁女兒的諒解書作為證據提交。公訴人表示相信諒解書出於文裕章女兒之手,但文裕章的女兒今年纔12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該證據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
焦點三:該判緩刑還是入獄
檢察機關認為,文裕章的行為給社會帶來極大的震驚,對其適用緩刑,會給社會導向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不利於有效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
公訴人表示,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有誤,雖然胡菁經鑒定可能已經處於腦死亡狀態,但腦死亡沒有被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認可。文裕章雖未采取通常的暴力的方式,但並不影響主觀惡性,因為他面對的是一個無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無需用更加暴力的方式。文裕章的行為性質不是一個消極的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而是一個積極的殺人行為,對文裕章的量刑應該從故意殺人罪10年的起點刑作為基礎,再考慮其自首、賠償等情節。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將文裕章送進監獄,纔能體現出良好的社會效果?判文裕章緩刑首先應該判斷其是否在合法的情況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而不是社會導向。
案情回顧
他拔掉氧氣管致妻死亡
2009年2月9日20時許,胡菁在位於深圳龍崗區?田街道萬科城家中昏倒,丈夫文裕章和胡菁母親肖桂蓮等人將胡菁送至龍崗雪象醫院搶救。次日凌晨零時許,胡菁被轉至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療。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壓,但只能靠呼吸機維持。
同月16日15時許,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時,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病房內的護士、醫生等人見狀上前制止,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並稱要放棄治療,病人太痛苦了。
當天16時許,胡菁死亡。18時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華富派出所接受調查,19時許,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法醫檢驗鑒定,胡菁腦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腦出血集中於大腦基底部、腦乾及小腦部位;死亡原因為胡菁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12月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受害人胡菁的母親認為一審『重罪輕判』,向深圳市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對此案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