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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職工從事特崗工作十年後,因工作調動轉爲普通工種。該職工滿55週歲後,以其符合國家關於特崗工作可提前退休的條件爲由,要求單位辦退休,但因其檔案丟失無法辦理。該職工爲此數次起訴現單位及原單位賠償退休金。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用人單位應對原告檔案丟失承擔責任,遂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
今年58歲的苗某原是本市一家食品公司的業務員。據苗某稱,他於1970年8月中學畢業後被分配到大港油田從事電焊工一職,1976年該單位被劃歸某石油公司,苗某仍系電焊工。1980年至1994年間,苗某多次調動工作,先後進入某商業集團下屬單位、某菸草公司及某食品公司。雖然在此期間,苗某已脫離了電焊崗,但他認爲自己從事電焊工作已滿10年,符合國家關於特崗工作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的條件。2009年2月12日,55週歲的苗某找到工作單位某食品公司,要求辦理特崗提前退休的手續,卻被告知因檔案丟失無法辦理。苗某遂於同年8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未被受理。後苗某多次以養老金糾紛爲由進行訴訟。法院三次判決被告商業集團和被告石油公司按80%及20%的比例賠償原告的損失,並已執行完畢。此後,苗某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食品公司、商業集團及石油公司賠償其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的退休金及2010年度冬季採暖補助520元。
法庭上,被告食品公司辯稱,辦理特崗退休必須有原始的檔案記載,而原告沒有原始的檔案,所以不能爲其辦理特崗退休手續。被告商業集團則稱,雖然原告曾在其下屬單位工作,但集團並沒有收到過石油公司轉入的原告檔案,原告檔案丟失的責任應在被告石油公司。由於原告沒有檔案所以並不具備特崗退休的條件,故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石油公司未出庭答辯。
結合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用人單位對其員工的人事檔案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現原告的檔案已丟失,用人單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對於被告商業集團及被告石油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法院判決書已經認定,故被告商業集團與被告石油公司分別按80%及20%的比例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2010年12月的養老金爲1955元,自2011年1月開始,天津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故自當時起,原告每月的養老金應爲2145元,原告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的養老金共計6435元,2010年度的冬季取暖補貼及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共計520元,應由二被告按比例進行賠償。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商業集團賠償原告7100餘元,被告石油公司賠償原告1700餘元,且二被告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