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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套新買的住房,不僅房屋漏水,供暖溫度也不達標,無奈之下,房主只能再租房住。可是因此產生的租房費和物品損失費是不是也應由房主自己承擔?日前,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其部分損失。
案情回放 房子漏水去租房索賠36萬餘元
2004年,任浩從丁先生處購買了位於本市河東區的一套房屋。可是自2005年雨季開始,該房自樓上露臺處往下漏雨,導致任浩家臥室多處牆皮脫落,地板被浸泡,傢俱多處發黴。任浩多次與樓上業主找到物業和開發商,但至今仍未修復完畢。不僅如此,任浩家中的暖氣也未達標。無奈之下,自2007年4月開始,任浩只好搬出該房另行租房居住。
因賠償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2010年8月,任浩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其物品損失以及因不能居住該房造成的租房損失等共計36萬餘元。
庭審中,開發商抗辯,該房已經超過房屋保修期且從未接到報修請求,故不應賠償。後法院人員到該小區物業部門進行調查瞭解,物業人員答覆由於時間較長,該物業所有收到的報修記錄已經銷燬。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工作人員又派人找到任浩樓上業主家屬詢問,其當即表明該房自從其入住後,即發生漏雨現象,其曾單獨或與任浩一起找到物業部門及開發商有關人員,也曾進行過維修,但是一直沒有修復完畢。
法院查明,涉訴之房系任浩自案外人處購得,隨着房屋的交付,其所附隨的權利亦一併讓給任浩。任浩住進該房後,因漏雨問題財產受到損害,經鑑定漏雨的原因系樓上房屋露臺“防水層不滿足防水要求”,此情形應當屬於房屋質量存在瑕疵,因此被告理應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主張賠付賠償戶主部分租金
法院審理後認爲,由於該房漏雨,供暖溫度也不達標,造成任浩無法繼續居住,其搬出租賃他處住房,理由充分,應予准許。關於任浩主張被告賠償的物品、傢俱損失問題,根據鑑定報告及回覆函的相關意見,法院認爲漏雨的原因系房屋質量存在瑕疵造成。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害被告應當予以賠償。但任浩主張的物品損失中,包含衛生間內的部分物品,而衛生間系洗浴的處所,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沒有漏雨的情形發生,也無法保持其內部徹底乾燥,從而也就導致無法判斷其內部的物品損失僅系漏雨造成,因此,對該部分損失的請求,難以支持。
關於任浩主張的租房費用問題,至於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法院認爲,對於2008年前的租金損失,超過民事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事項,不予支持。之後的租房租金,應當根據本市政府部門每年發佈的相同地段相同房屋的租金指導價作爲衡量尺度,本着“就低”的原則,由被告予以賠償。因此,應以指導價格爲準,在租金指導價格以內,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開發商對於任浩家房屋房頂漏水部位予以維修至不再滲漏,對其房屋內供暖設施予以修繕,並賠償其室內物品、傢俱損失、房屋租金損失等共計26萬餘元。(以上人物爲化名)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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