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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坍塌現場。郭毅攝
庭審目擊
時間:3月23日下午
星期五
地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郭毅張衝
2011年7月21日4時20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聯部街一居民樓因相鄰建築施工挖動地基而部分發生垮塌,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後,哈爾濱市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檢察院等部門參加的『7·21』事件責任調查組。案發3天後,涉事業主於立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月25日,其夫宋傳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今天上午,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對於立萍、宋傳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追償近1000餘萬元案進行審理。庭審中,被告人語出驚人:『我們也是受害者。』
夫妻二人被控重大事故責任罪
上午9時30分許,審判長宣布開庭。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稱: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於立萍、宋傳春在無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於2011年7月1日,擅自拆除並翻建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聯部街60號於立萍名下的房屋,由於麗萍、宋傳春共同聯系無資質施工人員施工、無設計資質人員進行施工設計,並由於立萍與施工人、設計人簽訂合同。
2011年7月21日4時20分在基坑施工時,造成毗鄰的聯部街58號居民樓發生部分坍塌,經哈爾濱工業大學第二工程質量監測站鑒定,坍塌事故是由於毗鄰基坑施工至58號居民樓山牆毛石基礎底面以下1.15米左右,致使毛石地基失效,發生向下和向基坑內側的較大位移,是該樓局部倒塌的直接原因。
經物價部門鑒定:南崗區聯部街58號樓二單元6戶居民受損物品價格為人民幣194470元、坍塌房屋損失價格為人民幣2721800元,共計損失人民幣2916270元。
公訴機關認為,於立萍、宋傳春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於立萍、宋傳春行為造成國有財產重大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宋傳春被法警帶出庭。
『被告人,你接受公訴人的指控嗎?』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審判長問被告人於立萍。
於立萍說:『我不接受。我和我丈夫對建築施工方面一竅不通,花錢僱專業的施工隊幫忙乾活就是希望能夠保質保量施工且安全無誤,事故的發生純屬一場意外。』
辯稱不知設計施工人員無資質
庭審中,《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辯護人與公訴人之間對被告人與無資質的設計人員、施工單位涉及改造房屋是否有意而為之產生分歧。
公訴人問:有沒有相關部門到你所有的聯部街60號房屋執法檢查過?
於立萍:市房產住宅局下達過房屋改造通知書。
『問沒問相關部門改造是否需要手續?』
『問過南崗規劃局,他們說私人的不給批手續。之後又找了好多部門,沒有人告訴我到底該到哪裡去辦手續。我就是一個普通的老百姓,很多都不懂,問又不知道找誰。』
『施工人員和設計人員是誰找來的?』
『我找來的,設計師劉金野是省林業設計院的設計師,我們在結婚前就認識,後來也認識了我老公宋傳春。』
於立萍在法庭上說,當初劉金野說這個房子包在他身上了,除了設計以外還可以幫忙聯系施工方,只要6萬塊錢就能乾下來這活。『因為我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找有資質的施工隊乾活,所以後來我又找朋友聯系了要價11萬元施工費、自稱有正規資質的趙亮。我提出過查看趙亮的相關資質,但是他說沒帶在身上。隨後趙亮將當時身上帶著好幾份與其他地方簽過的施工合同給我看了』。
於麗萍說:『是我過於相信他們了,我以為他們可以保質保量保安全的施工好,我纔能省心。當時和施工隊簽合同的時候有明確的約定,他們有專業的施工人員、安全員、技術員,他們可以按照正規的操作流程去做,出現一切安全隱患和事故都由施工方負全責。』
審判員:『在你危房改造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到場檢查,施工工人是否通知過你。』
於立萍:『有,當時工人說執法檢查的又來了,我害怕,就躲了起來。』
10時30分,宋傳春帶回法庭,於立萍被法警帶出法庭。
『我不接受起訴書內容,我並不應該承擔這麼大的責任。』宋傳春說,『聯部街60號的房子經過鑒定,房屋危險等級達到了C級,也就是危險到無法修復的地步。對於房屋翻建的問題我從2011年開始就到南崗規劃局找了不下10趟,他們就是不給出翻建手續,說哪裡給你出的房屋改造通知書你就去找誰。隨後,到市房產住宅局得到答復卻是讓我們先找規劃局審批。施工過程中確實有執法局的人到過工地,當時我都是聽工人說的,我也沒在現場。』
公訴方舉證質證至11時30分許休庭。
坍塌樓房本身是否為危樓
下午13時45分繼續開庭。
法庭上,辯護人認為,於立萍翻建自家房屋,為安全放心,一定會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最終發現施工方沒有資質屬於過於信賴對方造成。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刑法修正案六明確說明,本條所說主要是指生產、施工、作業等工作管理人員,明知自己的決定違反安全生產、作業的規章制度,可能發生事故,卻心懷僥幸,自認為不會出事,而強行命令他人違章作業的行為。宋傳春夫婦顯然不是施工中的管理人員,所以並不構成犯罪主體。
14時許,辯護人出示了新的證據——聯部街58號坍塌居民樓的圖紙,一份是平面圖、一份是結構圖,證據來源於哈爾濱建築檔案館。該證據證明聯部街58號居民樓屬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設計違反了上世紀70年代國家發布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鋼筋混凝土設計規范》,對此鑒定書上也有明確說明;另外,當時的施工隊為南崗區文化建築工程隊,施工資質為建設三層建築以下,而聯部街58號為帶有地下室的6層建築。另外,根據當時的圖紙發現,聯部街58號居民樓缺少圈梁,坍塌的大門洞處更是沒有加固梁。
辯護人認為,58號居民樓從開始就是一處危房,但時至今日沒有任何部門向群眾告知此處是危房,因此聯部街60號的基坑施工並不是導致塌樓的主要原因。
另外,雖然說施工人員趙亮沒有資質,但趙亮承諾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施工,如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條例而造成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趙亮負責。
隨後,公訴人又宣讀了該案中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書:『7·21』塌樓事件發生後,南崗區人民政府在搶險和安置補償中從本級財政國庫中共支付人民幣7006122.9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於立萍、宋傳春均表示:『不接受。我們已傾家蕩產,應該也屬於受害者。』
15時3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本報哈爾濱3月2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