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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償
醉駕傷人,以後可能會有保險公司賠付了!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布《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引發關注,該條例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如若條例實施,對醉駕者是縱容?對受害者更多了保護?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討論。專題文/鄧莉圖/新華社發
案例:現行條款醉駕受害人『追數』難
去年12月中旬,北京朝陽區的小蓓遭遇了夢魘一般的車禍:在北京東三環三元橋主路上,一輛醉酒日產車高速逆行與她駕駛的速騰猛烈對撞,結果醉駕肇事司機當場死亡,車主小蓓被撞導致胸部、腿部骨折。如今近四個月過去,小蓓躺在醫院接受治療自行承擔巨額醫療費用之餘,向醉駕責任方『追數』一直無果。目前,醉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由於賠付金額巨大,受害人往往在向醉駕責任方追討賠付時困難重重。小蓓說:『按照現行法規,無論走路的還是開車的,只要被醉酒駕駛的人撞了,不管多嚴重,也不用找保險公司了,交強險也沒用。只能找醉酒的這個人賠「人損」和「車損」。如果悲催如我一般,趕上醉酒駕駛的人死亡了,又正好是沒存款,沒配偶,沒工作的,那除了無語就是無語了。』上周,當她的律師通知她『醉駕事故,保險公司當賠』的保險新條款有望出臺時,她表示很高興,『我的未來總算盼到一些光明。』
同一情況新舊條例處理差異大
在現行的保險公司賠付條約內,責任免除條款清楚列明: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有這樣的免責條款,所以目前即使是車輛購買了交強險,但如果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大部分財產損失都需要主要責任方負責。遇上『扯皮』的,受害者往往無法拿到賠款。
將出臺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數字說話
從去年5月開始,我國實行『醉駕入刑』。廣州交警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1月,廣州查獲酒後駕車違法行為1667宗,其中醉酒駕車313宗,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57.36%和70.05%。但在今年春節返工以後,酒駕現象有所反彈。今年1月1日至2月29日,市交警部門共查處酒後駕駛783宗,其中醉酒駕駛166宗。
記者從交警部門獲悉,對於酒後和醉酒駕駛,不僅有法規明確規定要入刑嚴懲,交警部門也會定期設崗嚴查,一旦發現必然依法嚴懲。市交警支隊相關人士表示,新條例應該再細化,讓受害者及時得到賠償,讓酒駕者也要承擔應負的責任和懲罰。
[觀點碰撞]
觀點一:保護受害者!
對於新條約,大部分人認為更有利於保護受害者。車主韓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真心認為這是條好規定。由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需要賠付受害方保險最高限額幾倍甚至數十倍。這樣既保護了潛在的受害者,又從實際上讓禁止酒駕的隊伍中又加入了龐大的保險公司大隊。在現實中一些特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向侵權人索賠往往很難,現改為先由保險公司賠付後再由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追償,有利於保護受害人。』
不少被訪車主告訴記者:他們支持新條款。賠償的目的是救濟受害者。『目前保險公司設定許多條款,成了裁判員,保險公司兩張臉的形象是自己造成的。』熊先生如是表示。有車主建議,在此條例出臺後,希望保險公司要調查哪個司機有酒駕或者醉駕記錄,如有記錄,次年就要大幅提高保費。
觀點二:縱容醉駕者?
『這個挺可笑的,保險公司要對違法行為提供賠償?可以買殺人險、偷盜被抓險嗎?』魏先生對新條約的解讀,也是部分人的心態。被訪的市民中,有不少人擔懮新條約降低了醉駕的風險,反倒會讓更多的酒後駕車者出現。
曾經在保險公司工作過的葉小姐同樣提出了質疑:『這無疑是將醉酒等違法人的成本讓我們這些遵紀守法的人承擔。劣幣驅逐良幣,是不是等於鼓勵大家違法。』她說,現在司法實踐中,可要求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再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但代位賠償過程困難重重,有的受害者拿不到應有賠償,是因為醉駕代價高,肇事者賠付不起。
保險公司:『鴨梨』有點大
醉駕賠付新規擬出臺,受影響最大的還包括保險公司。在采訪中,平安、人保等廣州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此都不約而同地表示了『鴨梨』有點大。按照第三者責任強制限額,保險公司代為賠償最高為12萬元。要為醉駕事故先行賠付,成本增加是必然的,但由於條款還未正式實施,細則還待補充,對於保費會不會順應上漲等問題,業內人士均表示『還未有定數』。平安產險廣州分公司相關負責人肯定了新規的作用。『交強險對於醉駕賠償的問題一直很模糊,新條例對受害人的保護是有益的。』
按照新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對此,有保險公司表示風險不小。『雖然保險條約目前有免責,但按照《交強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只要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保險公司就得先賠再追償,但由於有的致害人家庭貧困等原因,追償成功率通常只有50%左右。』被訪的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不約而同認為,最高法院擬將保險公司賠付明確寫入條例,無疑為保險公司增加了新的成本和追償風險。
融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路認為,新規應繼續細化,在擴大保護范圍同時,加重對醉駕等行為的處罰力度。他認為:說條例鼓勵了醉駕並不准確,醉駕傷人事件處理應本著弱者優先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並可向肇事者進行追償,可視為一種對公共利益的代為求償。『一方面嚴懲酒駕並入刑,另一方面積極減少酒駕消極後果。在保險公司免責權和受害者的生命權發生博弈時,自然是尊重生命權。與機動車撞人事故,即使行人全責,機動車也要賠付10%一個道理,道路權需讓位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