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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兩次結婚又兩次離婚,且在兩段婚姻中分別育有一女一子。離婚數年後,男子因病去世,其遺產引起了多個家庭間的糾紛。爲此,男子的老父親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辦理。但法院查明,男子在臨終前已留下遺囑,交代其身後遺產全部留給兒子。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日前北辰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年近80歲的韓大爺和已故老伴育有三個子女。次子韓雷結婚後,同妻子李某生了一個女兒,後來韓李二人離異。1994年韓雷再婚,轉年與妻子沈某生下兒子韓冰。2003年,韓雷又和沈某離婚。2006年,韓雷在北辰區購買了一套96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2011年6月19日,韓雷出具一份聲明,記明“如果將來有一天我不在世(去世)了,我名下屬於我的財產全部留給我兒子韓冰自己”。這份聲明上不僅有韓雷個人的簽字和手印,還有兩名證人的簽名。同年7月1日,韓雷因病去世。當月29日韓雷的母親也去世了。而後,韓雷的父親韓大爺與韓雷的前妻沈某因繼承韓雷的遺產發生糾紛。韓大爺爲此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次子韓雷留下的房產和一間商鋪。
由於韓雷的哥哥、妹妹、女兒及兒子都享有繼承權,所以都被列進了被告範疇。庭審中,韓雷的哥哥、妹妹、女兒均表示同意韓大爺的訴訟請求,而韓雷的兒子即韓冰提出,被繼承人去世前已經留下遺囑,既然有遺囑,就不能再有法定繼承人。涉案住宅還有12萬元貸款沒還清,被繼承人去世後一直由韓冰的母親償還,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訴爭的財產系被繼承人韓雷生前個人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其去世後,作爲遺產理應由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依法繼承。但是由於被繼承人韓雷生前留有遺囑,並且在遺囑中已明確遺產的歸屬,而該遺囑又系被繼承人韓雷生前所寫,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又有證人當庭作證證明遺囑的真實性,故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去世後,原、被告均應按遺囑內容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應由被告韓冰繼承。現原告呈訴要求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主張,因未能提供出足以否定被告韓冰所提供的被繼承人遺囑的相關證據,因此原告之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