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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羅坪、通訊員天法宣報道:iPad商標權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全國首例消費者訴某iPad銷售商涉嫌欺詐銷售案,6日在廣州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是自稱“民間打假人”的葉茂良,訴稱購買平板電腦時受“欺詐”,要求銷售商“退一賠一”。被告則稱,蘋果與深圳唯冠“iPad商標權屬之爭”還未宣判,起訴自己屬惡意訴訟。
此案6日並未宣判,目前銷售商已向法院提交中止審理的申請。
“民間打假人”訴銷售商欺詐
6日,原、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原告代理人徐大江訴稱,2012年2月12日,原告葉茂良在銷售商處購得“iPad”一臺,價值人民幣3688元。該產品包裝盒兩側均醒目標註“iPad”商標,並註明製造商爲美國蘋果公司授權生產。
隨後,原告瀏覽新聞以及從國家商標局官方網站查詢得知,“iPad”商標系深圳唯冠擁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
原告認爲,涉案商品“蘋果平板電腦”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iPad”,屬假冒僞劣產品。銷售商在將涉案產品賣給自己時,構成民事欺詐,應負擔“退一賠一”的民事責任。
原告只告銷售商不告“蘋果”
對此,作爲被告方的廣州某iPad銷售商辯稱,這場訴訟實爲“買賣合同糾紛”,並非商標侵權。案件審理時,原告並未將iPad的生產商美國蘋果公司追加爲第二被告。
庭審中,原、被告圍繞三個方面進行了激烈辯論———涉案商品iPad的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欺詐?原告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原告要求“退一賠一”是否有法律依據?
被告:原告要買的就是“蘋果”
被告辯稱,自己在將涉案產品iPad銷售給客戶葉茂良時,並無任何假冒和虛假行爲,其產品標註上的iPad是作爲標識而非商標,且與案外人唯冠公司的商標不同。被告主觀上無欺詐的故意,客觀上也未有欺詐的行爲,起訴“銷售商欺詐”涉嫌“惡意訴訟”。
同時,被告稱,原告葉茂良在購買時意思表示真實,要買的就是蘋果公司的產品,故不能認定銷售商欺詐。同時,涉案產品質量合格優良,原告無任何人身財產權利損失,故原告無權要求“退一賠一”。
原告:買IPAD並非衝着“蘋果”
原告代理人稱,原告當時購買“iPad”平板電腦,並未衝着蘋果公司而來。如果被告賣的不是“iPad”,則應認定爲欺詐。此外,原告“民間打假人”職業,與作爲消費者的身份提起訴訟並無關聯,且原告購買後並未用於二次銷售,故理應爲消費者。
原告願和解被告要求中止審理
經兩小時庭審,法庭並未當庭宣判。原告代理人徐大江表示,願意接受庭外和解。被告方代理律師則表示,尚未收到銷售商任何和解授權,此事需要和當事人商量。不過鑑於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目前在省高院處於二審階段,被告當庭向法院提交中止審理的申請。
羅坪、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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