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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親屬將逝者骨灰撒入黃河。針對殯葬行業的亂象,專家認為,當前國家亟須通過加強監管、加大引導、加速立法等方式多管齊下,規范殯葬市場,保障群眾殯葬基本權益。王 鵬 攝
清明節期間,針對公眾質疑的『殯葬暴利』、『死不起』等熱點話題,專家和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當前國家亟須通過加強監管、加大引導、加速立法等方式,多管齊下,規范殯葬市場,保障群眾殯葬基本權益。
打造『陽光殯葬』
公眾應如何看待『殯葬暴利』?長期從事殯葬理論研究的上海理工大學教授喬寬元分析認為,在我國,某些殯葬用品出現暴利現象,其中,以骨灰盒、火化棺等為突出。我國各地殯儀館中圍繞遺體火化的基本服務,基本不存在暴利現象。為此,不宜把某些殯葬用品的暴利擴大到整體的『殯葬暴利』。
喬寬元說,從上海來看,喪戶已可自由地、方便地從市場(殯儀館外)獲得骨灰盒等殯葬商品。殯儀館所供應的骨灰盒平均佔總需求量的50%左右,低的僅佔30%。殯儀館銷售的骨灰盒,已經基本形成了由低(如百元左右)到高(如幾千元)的價格系列,為喪戶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空間。這是殯葬市場健康發展的一個表現。
針對百姓對殯葬服務滿意度不高的問題,浙江省嵊州市殯儀館副主任呂鵬認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殯葬服務內容不夠透明。一般殯儀館除了對基本殯葬服務項目、收費價格進行公示外,群眾對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服務流程、收費價格知曉程度不高,容易出現被動消費,從而產生上當受騙的感覺。
呂鵬認為,堅持誠信服務,打造陽光殯葬,是殯葬業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提昇群眾滿意度的必由之路。『誠信服務說到底就是實行「陽光服務」,真正讓群眾明明白白消費,充分保障喪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他說。
倡導『厚養薄葬』
在傳統觀念中,人們容易將殯葬納入『孝』的范疇,使得『厚葬』的理念在不少百姓心中深植。
喬寬元認為,『死不起』可分為絕對『死不起』和相對『死不起』。貧困群體及因病致貧的群體,屬於絕對『死不起』的群體。對於這部分群體的特別呵護和關照,是解決『死不起』的重心所在;相對『死不起』是指因『攀比』而造成的『死不起』。『攀比心理』在喪事中普遍存在。一旦超過了自己的消費能力,就造成『死不起』的現象。
『因此,殯葬高消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舊習俗和相互攀比心理的影響。其中,少數人的殯葬奢華消費更是危害嚴重,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他說。
為此,多位業內人士均表示要在社會上大力提倡現代殯葬文化消費,將『厚葬』舊俗轉變到以人為本的『厚養薄葬』軌道上來。
記者了解到,基於這一理念,民政部在近期部署惠民殯葬服務時明確要求,優先對骨灰寄存、樹葬、草坪葬以及骨灰深埋、撒散等生態葬法實行費用減免,倡導綠色人文殯葬。
呼吁『加快立法』
長期從事殯葬服務的廣州市殯儀館副館長段平如認為,我國殯葬行業缺少統一的行業標准,也是屢受質疑的原因之一。1997年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是目前針對殯葬業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規文件,但其內容有限,且距今已有十幾年時間,難以滿足新時代的需要。
他建議有關方面加快出臺『殯葬法』,為規范殯葬市場環境奠定法制基礎。同時,盡快建立殯葬行業標准體系,形成全行業共同遵守的技術准則,規范殯儀服務,全面提高殯葬業服務質量,推動殯葬業向文明、科學、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環球殯葬研究所所長鮑元、民政部101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馬金生等也呼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適時出臺『殯葬法』,對墓地的規劃、定位、分類、經營主體、准入機制、墓穴租售、墓穴使用以及相關懲罰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杜絕非法建墓以及違規售賣墓穴的現象繼續發生,從而實現公墓規劃、建設與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段平如認為,民政、工商、城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和聯絡,充分利用政府機關現有的執法權,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內積極執法,及時糾正和治理違規、違法行為。
(據新華社)
活在北京
葬在河北
清明期間,高速公路出京方向的車流逐漸多了起來。由於北京墓地價格一再飆高,很多北京人開始去周邊的河北等地購買墓地。『活在北京,葬在河北』現象在清明節前引起社會關注。
實際上,這部分北京市民購買的是河北省公益性墓地,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不對外、不允許開展經營活動。而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建立經營性公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或民政部批准。
公益性墓地就像小產權房一樣,是農村居民享用的一種福利,一旦土地被征用,本地村民會享受到一定補償,而埋葬於此的城鎮戶口逝者,權益很難受到法律保障。很多消費者,根本就不知道『大產權』和『小產權』的區別。聽到『公益性墓地』的介紹,還以為是政府給普通百姓建的經濟適用型墓地。即使知道,往往銷售人員的一句『死者為大,誰也不會隨便動死人地方』,就打消了消費者的顧慮。
采訪中多位業內人士坦承,『小產權』墓大行其道,凸顯了我國殯葬業價格管理的不規范及監督缺失。因此,要加緊修訂《殯葬管理條例》,並創造條件盡快制定殯葬法。
民政部管理乾部學院社會學教授楊根來表示,1997年頒布實施了《殯葬管理條例》是現行殯葬法規中效力最高的,卻只屬於行政法規的范疇。其規定都過於原則,並具有很強的計劃經濟色彩,有些規定已經落後於我國殯葬業現狀,完善速度也沒有跟上,導致目前管理執法缺少有力依據,像由耕地或變更用途的土地建造的墓地,都亟待規范,絕不是一取締了之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