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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小長假剛剛結束,三天的假期讓不少人感到“心欠欠”的。爲了延長這個假期,不少市民還專門調用年休假,連同週末兩天一起,將清明假期拼成了7天。
事實上,放假永遠是上班族們最關心的話題之一,諸如國慶、年休假、婚假等等,都是大家熟悉而期待的假期。不過,很多人並不知道,除了這些假期之外,一些市民還能享受到一種最長可達45天的探親假。
所謂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與父母團聚的假期,這也是國家的法定假期之一,最短20天,最長可達45天。不過,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市民表示自己從未享受過這種假期,也不瞭解這種假期的含義,但是大家普遍都表示對此充滿期待,希望瞭解相關條件、如何休假等信息,爲此,記者也走訪了相關部門和專家。
新聞調查
探親假遭遇“冷門”
近20名上班族一半多都沒聽過
探親假最長可以休45天,聽到這樣的規定時,不少市民,尤其是一些年輕的上班族都表示“不敢相信”。記者就此問題於近日採訪了近20名上班族,其中一半多都表示沒聽說過,更沒享受過這樣的假期。“所謂的探親假,是不是跟年休假一回事?”甚至有人提出這樣的疑問。
26歲的白領小劉家住重慶,他告訴記者,他所在的公司除了“五一”、國慶等法定假日外,就只有年休假、婚假、產假等可自我調配的假期,至於探親假,他從沒聽說有誰休過,當初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上也沒有約定。“像我這種父母在外地的職工,要想回家探親只能動用年休假,或者選在法定假期內。至於這種45天的超長假期,我從來就沒想過。”
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不瞭解探親假,曾在某事業單位上班的周先生就表示自己曾從中受益過,他說那時自己還沒結婚,每年都可以休探親假,後來結婚之後,按規定4年才能休一次,也就慢慢忽視了這個假期。如今在單位上,真正符合標準,並主動提出申請的人其實並不多,相對於法定假期、年休假等等,這個假期的確顯得有點“冷門”。
據記者瞭解,目前在我市的一些機關事業單位裏,仍然有關於探親假的相關制度,但相對於其他帶薪休假的假期,它的知曉率並不高,而且因爲有條件限制,實際享受過的人也不多。
新聞背景
探親假最長45天
不與年休假衝突單位應負擔路費
事實上,早在1981年,國務院就公佈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明確,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根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爲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這些假期都包括了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根據實際需要,單位還應當提供路程假,而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除此之外,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單位還應當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那麼,探親假是否與年休假髮生衝突?答案是否定的,根據200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公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新聞現象
並非每個人都能享受
頒佈以來31年都沒修訂政策還需與時俱進
既然探親假是如此“誘人”,那爲何仍有如此多市民表示沒享受過,甚至沒聽說過?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實際上如此長假並非每一個人都能享受。《規定》明確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人羣爲“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休假的條件爲“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也意味着不是所有人都能休探親假,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的職工,更是沒有辦法享受到這樣的假期。
實際上,自《國務院關於公佈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頒佈以來,至今31年來都沒有進行過任何修訂,一些市民認爲這雖然是爲勞動者謀福利的政策,但也應當與時俱進,使之更符合當前實情。市民周先生認爲,相比31年前,如今的非國有企業越來越多,不少國有企業也都進行了改制,這樣一來使很多有探親需求的人,失去了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客觀上也是造成探親假“好菜遇冷”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針對《規定》中的一些細節,不少市民也覺得應該有所變化,比如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可是一旦結婚,就變成了每4年給假一次。“如今我國已經邁入了老齡化社會,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也是需要社會關注的羣體。在這種情況下,探親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周先生認爲,此外關於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最好也能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符合當前社會的實際。
調查解讀
專家建議:應覆蓋更廣泛人羣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鬍光偉
儘管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儘管成了遇冷的“香饃饃”,但《規定》當前還具有法律效力。據市人社局勞動監察處的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只要符合條件,仍然可以享受探親假,這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執行,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尋求幫助。至於非國有企業,他表示目前只是要求參考執行,但並未做強制性規定。
對於這個話題,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鬍光偉提出看法,他認爲在當今社會下,探親假仍然具有積極意義,對於分居兩地的子女和父母來說,這是一種珍貴的精神慰藉。不過他也認爲,有關探親假的具體規定,應該結合當前實際,個別細節之處,也有進行調整的必要,“比如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我認爲範圍應當更廣泛,只要有這個實際需求的勞動者,都應當可以享受,也不因工作的單位或企業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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