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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市人社局獲悉,天津市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與原發放標准相比,不同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分別上調60元。
新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為:自2012年7月1日起領取期處於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640元調整為700元;領取期處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600元調整為660元。
據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7月1日後(含7月1日)的,按新標准計發;發照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准計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7月1日後(含7月1日)的,按新標准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准計發。(記者李晶實習生史怡)